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网规划建设行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 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高压电网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每年代表市政府与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区政府签订电网建设任务书、并对其年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市城建领导小组电力设施建设协调专项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力专项办公室 负责具体协调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督办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市委 市政府及市城建领导小组关于电网规划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协调事项、通报各单位落实电网建设情况及电网建设任务书完成情况.以及完成市城建领导小组涉及电力设施方面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国土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 城管,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城建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依法做好电网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电网规划与计划,第五条,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编制电网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电网发展规划应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电网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电网专项规划应与其他规划衔接协调.第六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如变电站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依法可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由属地区政府负责开展修改工作 第七条、市。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电网专项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如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导致电力设施用地发生变化的。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 并将供电企业的意见随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草案一同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当城市规划发生可能引起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重大调整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对电网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并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电力设施的规模。位置提出意见。电力设施规模、位置经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等明确的规划指标。提供地块设计要点和办理变电站规划许可。第十条。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政府建立用电需求提前获取机制.每半年将区域规划 产业布局调整或重大项目引进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及时知会供电企业 供电企业应据此向相关部门提出对电网专项规划的修编建议 第三章。报建审批,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依法将高压电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范畴,将高压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工程 纳入绿色通道管理,第十二条.市。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变电站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原则上按照变电站实际用地面积划定用地红线 不包含代征道路,绿地等面积、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按要求向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道路占道、开挖需求。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施工占道,开挖需求纳入道路挖掘施工计划,并加快办理相关审批工作,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要求予以修复 第十四条.变电站和电力隧道的土建工程需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施工许可手续.供电企业独立建设的变电站及电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安全监督由供电企业负责,质量监督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照房屋建筑工程的有关程序执行,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的电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相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征收与补偿.第十五条,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 供电企业根据我市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未来5年变电站建设用地建议,并报送市城建领导小组 市城建领导小组审核后形成变电站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并下达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应在变电站建设用地储备计划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变电站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供电企业应予以协助.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第十六条 电力专项办公室应向供电企业下达实行用地储备制度的变电站项目进场施工时间计划、供电企业应在计划要求的时间前完成各项报建手续.并组织进场施工,因供电企业原因逾期未能完善相关手续组织进场施工,导致土地闲置的,按照土地闲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线路工程和未纳入用地储备计划的变电站工程涉及需要征收 占用、土地和房屋的、由区政府按规定补偿标准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收.占用.补偿费用.第十八条 各区政府应配合供电企业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工作、并组织开展前期的征收、占用,补偿摸查工作。线路工程完成项目立项并取得规划意见后.各区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占用。补偿.安置工作.第十九条、架空线路的塔,杆。基础用地、按照占地进行补偿.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不预留经济发展留用地 架空线路线行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过程中造成地面附着物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架空线路线行控制区范围内的高杆植物种植方应当保持高杆植物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如高杆植物生长高度不满足线路安全运行要求、供电企业在新建线路时应负责进行修剪,或砍伐。线路投产后,由种植方负责及时修剪,或砍伐。如种植方拒不配合的,供电企业有权依法追索造成的相关损失,出现植物高度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可能引起火灾或者大面积停电等重大险情时,供电设施产权人可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砍伐 修剪、砍伐、修剪林木应当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砍伐情况报告当地区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应当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供电企业在线路建设时,应与架空线路线行控制区范围的土地权属人及种植方协商,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明确上述处置要求和费用补偿问题.第二十一条.电力隧道穿越公园,公共绿地等用地且存在地上附属物的。供电企业应征求用地权属单位或个人意见.共同确定设计方案,尽量使电力隧道地上附属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电力隧道地上附属物面积超过20平方米。含,的。供电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少于20平方米且对公园、公共绿地等原有使用功能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供电企业应按占地补偿模式与权属单位或个人协商补偿。第五章、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建设,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配套建设变电站的 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并将配套变电站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和审批,配套变电站的位置.规模等信息和开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并作为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第二十三条、市.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审查配套变电站规划在用地面积,形状及对外联络道路等方面是否符合设置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突破设置要求的、市.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应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首期工程仅建设安置用房的、经市政府同意,配套变电站可在被拆迁户回迁之前完成建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配套变电站的,由其负责配套变电站和红线范围内电缆管沟的报建、土建施工和办理相关验收,移交等工作,其中,配套变电站环评报建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供电企业名义联合向环保部门申报,配套变电站土建施工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建工程成本价向供电企业有偿移交,电缆管沟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移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企业应事先签订配套变电站建设协议。明确上述要求,第二十六条.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税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配套变电站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开发项目临时用电协议时、应同步落实开发项目永久用电方案、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通过新建配套变电站来解决永久用电的。需在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符合建设要求的配套变电站选址后、供电企业方可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临时用电协议、第六章 城市电缆管沟建设 第二十八条、在市政道路新建 扩建 改建时,应根据本市电网规划及电缆通道规划同步新建.扩建电缆管沟.并无偿提供给供电企业使用,内净空截面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的电缆管沟,其土建费用由政府承担 内净空面积在9平方米以上的电缆管沟,其土建费用由政府和供电企业共同投资.各承担一半,第二十九条。市、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电网规划和电缆通道规划。在批复道路规划条件时应列明对电缆管沟的建设规模.设置标准等技术要求。第三十条,需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市政道路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电缆管沟技术要求。设计指引执行 并根据规划要求.在项目建议书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明确电缆管沟工程的建设范围 内容 技术标准、规模,估算投资和土建投资主体等内容,对影响电缆管沟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应与供电企业协商,第三十一条。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政道路建设的相关审查.审批时,应要求供电企业参加技术评审会或提交供电企业书面意见,对电缆管沟建设内容进行监督把关 含有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市政道路有关批复文件应抄送供电企业.第三十二条,供电企业应按照电网规划和实际情况提出电缆管沟需求,不得随意要求变更设计.对来函征求电缆管沟建设意见的,应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 并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和跟踪 第三十三条,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会同供电企业等单位做好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缆管沟工程开工前技术交底,工程中间或工序验收,专项验收,对未按施工图实施或不满足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的电缆管沟。应按要求进行整改,电缆管沟应取得规划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文件.电缆管沟专项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将电缆管沟的管理权.使用权移交给供电企业,并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移交城建档案,对满足移交条件的电缆管沟。供电企业应及时接收、不得拖延或拒收、并自接收之日起负责电缆管沟的维护,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电缆管沟保修期为1年.自移交供电企业管理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出现电缆管沟工程质量问题,由电缆管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第三十五条。政府和供电企业共同投资的电缆管沟,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建设规模 工程款支付等事项,电缆管沟投资经财政评审后。供电企业应按要求拨付所承担工程款给道路建设单位、并以财政评审结果予以结算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根据规划要求,电力线路需纳入综合管廊的 参照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