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 2014.37号.关于打造现代综合客运枢纽提高旅客出行质量效率的实施意见 发改基础.2016。952号。建设综合换乘系统 改善出行条件,切实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同步规划、同步选址.同步设计和一体化建设,同时围绕轨道交通场站开展土地储备规划、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综合开发。形成城市功能区,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筹集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补亏资金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方案编制、审查、用地征收与供应、储备与开发、项目管理.收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 是按照、零距离 换乘,一体化建设运营要求,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为主要目的.以轨道交通场站为核心、科学组织出入口 换乘设施,步行系统与城市生活服务设施、构建轨道交通场站及相关设施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 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轨道运输功能与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机衔接的一体化建设项目 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用地范围包括轨道交通站点、车辆基地,附属工程、含出入口 通风亭等、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及交通衔接工程所需用地,具体范围可根据轨道交通场站类型、地形 现状用地条件,用地权属。城市道路等实际情况划定,应尽量避免地块分割。造成零星用地。边角地、避免多划与综合体功能建设无关的开发用地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是应用TOD理论,Transit。Oriented,Development.以公共交通为导向 在以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为中心的800米.约15分钟步行路程,半径区域。建立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通过大运量轨道交通系统 含国铁。城际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 引领城市发展.优化城市布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包括距离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约800米范围,与轨道功能紧密关联的地区,具体范围可根据地形,现状用地条件 城市道路,河流水系、地块功能及用地完整性等实际情况划定、第五条。在广州铁路枢纽建设指挥部下设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负责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的政策研究,方案制订和综合协调、协调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国资委.城市更新局,土地开发中心、各区政府.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等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综合协调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编制及申报审查,统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二 市国土规划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编制、将用地和开发方案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调整计划并组织审查。办理项目选址.土地储备。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等有关工作 并成立工作小组加快推进,其他具有市属用地规划审查权限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相关的用地、规划管理等工作.三 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参与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编制.拟订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参与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申报审查、指导各区开展土地和房屋征收,用地报批等工作 可委托市属轨道交通与投资建设主体一并开展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调整的前期研究、四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建设管理工作、五,市交委负责参与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 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编制,对配套的交通专项规划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提出专业意见,负责运营的监管,六。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对本细则规定的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所承担的任务 制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七,市城市更新局根据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涉及,三旧,地块的土地整备工作.八,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编制 开展用地选址。负责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项目涉及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协调、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及申报调整。项目报建等有关工作,九 区政府是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负责开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管线迁改.绿化迁移 配套建设、土地移交、用地报批等实物储备工作.落实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所需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及指标、第二章、综合开发规划方案与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编制,第六条,在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划阶段 项目建议书阶段,下同,同步编制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由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联合市土地开发中心。各区政府共同编制。并通过优化土地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提升土地使用价值和土地开发收益、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要纳入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划,单独成章、分线路设节,按站点编列项目.已完成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划编制但未开工的线路。应补充编制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第七条 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应考虑轨道交通线网投资与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收益的总体平衡、周边一级开发收益估算总额原则上大于或等于轨道交通线路投资总估算。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参与的二级开发收益估算应与站点投资建设和运营亏损规模匹配。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和综合开发资金平衡方案根据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建设量和开发时序结合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投资计划制定 第八条 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划范围.开发定位 储备用地规模 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建议,交通专项规划,土地开发及收益测算、实施计划等,一 规划范围.统筹轨道交通场站800米半径范围的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城市生活功能组织等因素。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通过整体规划和城市设计,划定规划范围 二.开发定位.分析轨道交通沿线各片区的城市功能定位和空间发展重点 合理确定交通功能定位。明确轨道交通场站周边片区的主要功能构成,三,储备用地规模、科学分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城市基础设施承载力等条件、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内具备开发潜力和储备条件的用地,四、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建议、明确规划范围内用地功能,提出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建设用地强度,道路交通.公交站场.换乘设施。步行系统,地下空间,市政设施调整规划方案、城市设计概念性方案 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五,交通专项规划.结合交通功能定位.明确交通需求预测,交通设施布局设计 交通组织设计,综合交通系统规划设计等,六、投资收益测算、根据片区发展定位、可储备用地规模和规划调整建议、测算开发投资金额及土地开发收益.七,实施计划.根据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计划、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利用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土地供应等具体环节提出时间节点计划 第九条。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划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同步编制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在轨道线网建设规划阶段完成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初步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 由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负责开展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设计,概念方案要与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衔接一致.明确用地范围,建筑规模和整体布局,并就项目用地和建设规模 交通组织.交通衔接等方案进行充分论证。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既是轨道线网规划建设的重要节点、又是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中的重要项目 既可独立选址与轨道线网同步建设、又可与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相互衔接形成整体、第十条。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应满足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交通衔接需求,有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可整合轨道设施.周边建筑及公共用地、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达到.零换乘,的目标,促进交通功能与城市生活服务功能的有机结合,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的设计。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为目的 周边交通和基础设施承载力满足相关要求的 可进行综合开发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初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确定的功能定位。建设规模衔接一致,二、初步确定选址范围,开发强度,功能布局,三 研判开发条件,并进行分类、车辆基地综合开发,A类,此类项目应尽量结合轨道站点规划建设,并做好与轨道站点的交通衔接组织,具备较好开发条件站点 B类 此类站点一般位于城市中心区边缘或待开发区域 可结合周边用地和规划合理确定出入口。通风亭等轨道站点设施的位置.并有条件对轨道站点设施覆盖的区域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建设,具备局部开发条件站点、C类.此类站点可结合部分轨道站点出入口.通风亭等轨道站点设施进行局部开发.不具备开发条件站点、D类 此类站点一般位于城市中心区 应重点考虑轨道设施与周边交通的衔接和景观环境的升级改造,第十二条。在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初步方案基础上 进一步深化设计、编制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方案要满足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与轨道主体工程同步选址落实用地红线。开展征地拆迁的需要.满足地下。地上工程设计和工程界面划分的需要 满足土地供应和投资安排的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范围 综合考虑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范围。交通衔接工程的用地需求,结合地块实际 合理划定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的建设用地范围.二,功能布局,明确用地范围内各项功能.布局和组织形式 在优先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充分挖潜地上地下空间,通过复合设计、立体开发,功能融合的手段提升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三.建筑设计 明确建筑物的功能布局,建筑规模,控制高度。退缩要求.形态风貌 并确定建筑体内部换乘设施 交通核.设计。人车动线组织、选定综合体结构体系。完成盖上盖下建筑主体结构衔接、以及结合建筑的轨道交通场站出入口及附属设施设计。四.交通衔接,优化站点交通功能定位及规模研究。整合轨道交通与公交站场.P R.停车换乘 停车场,出租车停靠点等的衔接要求,对紧邻用地的城市道路设置提出优化建议、完成区域交通衔接设计,对于多种轨道交通线路换乘的轨道交通场站、可结合交通换乘功能设置广场,中庭或高架平台等空间组织视觉中心,增强交通引导,识别能力.五.景观环境设计 对用地范围内的景观环境设计提出概念性方案、通过景观升级改造改善城市形象,加强交通引导功能,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析、经济收益测算及项目建设投融资方案研究.第三章.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审查、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由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和市土地开发中心联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研究.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按以下程序组织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牵头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项目属地区政府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作为市政府审核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划的必要条件,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审定印发的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作为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后续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依据 纳入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土地储备项目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 相应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审批事项纳入广州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 第十六条。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市土地开发中心可分别编制和申报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方案,市国土规划委或具有市属用地规划审批权限的单位按规划审批程序组织修改完善和上报审查,第四章.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审查,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按以下程序组织审查 以经市政府审定的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为依据 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和交通、环境等影响评价、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送市国土规划委或具有市属用地规划审批权限的单位进行审查.为后续出具用地规划条件提供精细化设计依据,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应与土地储备和相关城市规划充分衔接,重要枢纽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经市国土规划委或具有市属用地规划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查通过后.可上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用地和建筑可纳入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和轨道交通主体工程一并规划和审查、第五章,场站综合体用地的征收与供应.第二十条、办理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项目用地选址后.需征收土地或者拆除房屋的、纳入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征收范围,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用地一并征收。费用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分别列入轨道交通建设成本和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土地开发成本。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应协助做好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和综合体用地征收相关工作,相关区政府按要求完成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 拆迁补偿安置 房地产权属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土地供应可结合地块实际、按照。一体规划。同步建设,统一供应.的思路。根据投资类别分为三种模式.一、政府投资类.原则上适用于不具备综合开发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对于轨道交通场站地块范围内的交通衔接设施 环境建设项目或便民服务设施、可作为轨道交通项目的附属配建工程实施。此类设施增加的建设及其他费用纳入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统筹解决 土地供应主要采用划拨方式.二、运营企业投资类 原则上适用于具备局部开发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支持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采用统一规划,整体建设的模式 形成的国有资产委托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代为经营.相应收益弥补轨道交通项目运营亏损 土地供应采用协议出让、公开出让等方式、三。社会投资类 适用于具备较好开发条件的站点或车辆基地,采取带轨道交通站场综合体概念方案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方案须包括轨道交通设施建设、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对该类土地提出的开发时序,技术措施等涉及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和施工影响的要求、应当作为土地出让的必要条件.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用地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可视情况联动供应,统一建设开发,由土地使用权取得者负责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及综合开发,第六章,场站综合体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项目应由一个主体负责整体规划,设计、建设 并做好项目投资的衔接。原则上由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统筹负责我市境内的重要国铁。城际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的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如部分轨道工程确难以纳入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统一建设的,轨道工程与综合体其他工程应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轨道交通设施与其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连通通道。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市发展改革委 国土规划委等部门应当一并纳入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审批,建设费用根据使用功能在轨道交通设施和综合开发投资之间进行分摊、第二十四条.按照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的投资类别进行分类管理,一 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相应投资纳入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统筹解决 二,对于运营企业投资类项目.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统一规划设计.整体报建。在初步设计概算阶段 明确轨道设施部分和综合开发部分投资分摊,三,对于社会投资类项目.鼓励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也可由社会投资主体单独投资建设,如由社会投资主体单独投资建设的,可采取两种方式、1。由社会投资主体一并投资建设轨道交通设施.承担投资开发成本、2.由社会投资主体统一建设 在初步设计概算阶段明确轨道设施部分和综合开发部分投资分摊.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承担轨道交通设施建设费用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项目由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开发的。国土规划部门应当统一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其他单位开发的,国土规划部门征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意见后.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规划 住房建设部门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组织审查时,应将需配建的轨道交通设施和相应接口设计作为审查重点,第七章 综合开发用地储备和开发 第二十六条.综合开发用地应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经市政府审定的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应作为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重要依据、市国土规划委应及时将相应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统筹协调落实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各类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开发需求.第二十七条、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拟定 广州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储备任务书 报市政府审定后 由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第二十八条,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统筹轨道交通场站周边综合开发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储备用地规划选址,并委托属地区政府开展实物储备工作、区政府结合地块摸查情况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要充分运用征收储备和城市更新改造政策 充分考虑综合开发对区,被征收方的利益共享.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储备资金由市财政资金安排解决、市土地开发中心要根据经审定的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 或土地储备项目建议书.结合土储工作任务进度,及时编制年度土地储备投资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保土地储备资金的落实 第三十条.土地储备开发方案按以下程序组织编制,由市国土规划委指导,市土地开发中心牵头组织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并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第三十一条。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综合开发用地供应,根据经审定的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补亏资金筹集计划和轨道沿线综合开发土地储备进度情况。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程序开展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供应,如相关出让用地涉及轨道交通设施的 应将交通设施的建设要求或技术接口要求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出让文件,第八章 综合开发及场站综合体开发收益管理,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场站周边综合开发土地的一级开发收益由市财政统筹安排,重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 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参与二级开发的项目收益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补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国资委、财政局对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参与二级开发项目的成本 收益进行监管,第三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在建项目市区出资职责按照现行市区共建资金管理机制和,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市区共建资金出资责任书、继续执行、对于已签订,广州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储备工作任务书,的轨道沿线储备地块、由市和沿线区继续开展土地储备工作。相应收益应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在建项目.第三十四条。新一轮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划按照市区任务分担机制、由市统筹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场站综合体建设开发和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充分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积极性 加大各部门参与力度、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有关新一轮轨道交通资金筹集和资金管理办法涉及市区财政体制和土地收益管理体制的,原则上按现行体制另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牵头做好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在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设计 项目开工 项目预售,竣工验收。项目结算等阶段.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送项目成本.收益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结合实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征地拆迁补偿机制。根据各区规划和用地情况,在制定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时 结合征地补偿和城市更新政策 因地制宜制订征收拆迁补偿方案、通过预留地 新建物业置换、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落实城市规划、征地拆迁补偿,完善周边基础设施、公建配套建设.提升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经济价值,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和市土地开发中心分别负责落实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征拆资金。联合沿线区政府制订征收补偿方案.第三十七条,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开展项目后评价 包括对开发程序.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附件、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流程图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