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 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六,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七。指导和监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八,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编制、调整.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二 负责区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经营性停车场的备案工作。四,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管理的相关工作。五。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停车场的消防监督和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等工作。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交通,停车场消防和安全技术防范等违法行为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依法查处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国土、规划。房屋。建设,工业和信息化 财政、工商。税务 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水务 园林 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建设和管理停车场。扶持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等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标准.经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向社会公布。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 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各类停车场的资源普查.建立停车场基础数据库 并实时更新数据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 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智能停车引导系统.发布停车引导信息。并负责停车引导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技术规范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直接上传相关停车数据、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安机关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享违法车辆有关信息,交通,公安.价格,国土 规划.房屋。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通过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采集,录入.更新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并与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二条 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协助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向社会公布首次编制的停车场专项规划,第十四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和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 合理测算停车需求 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方式、使停车场建设和公共交通设置形成有效衔接,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和引导政策 以及公共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等内容。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等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政府投资的停车场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其他政府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停车场类型。责任单位.建设主体,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供应,一,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二、在工业 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三、对新建独立占地 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供应方式,第十七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得地面设施所有权人的同意 提出建设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 提高审批效率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 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第十八条 市 区人民政府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三,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 地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第十九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 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并向社会公布,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对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 并将调整后的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规划报建 同步规划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符合本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的停车场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的要求,不符合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要求的 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的住宅停车位的具体位置 建设单位租售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应当在租售方案中明确标示配建住宅停车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 二 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 平整,三 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 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四。安装车轮定位器。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 七。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八,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九、按照国家 省的有关规定,设置并标明肢体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十.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 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且不得占用地下管线和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本市采取以下措施、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一 申请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二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可以按照其实际用地范围和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三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第二十四条。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 利用自有用地安装 并且停车规模在五十个车位以下的、二、与周边现有住宅距离大于十米。临住宅一侧设置必要的构造隔离设施,并且与其他现有建筑的距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三、在不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备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三米 在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备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六米,并且设置回转车道时不小于七米的。四 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停车设备最高点。不得超过六米,并且采用通透式的机械框架以及垂直绿化进行遮饰的,第二十五条.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用地,建筑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交通,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在住宅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公共 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并应当提供电子收费方式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停车场的所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价格等手续、第二十九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一,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二,停车位类型 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三十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自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同时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的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一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 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二,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 经营者应当公布商业。住宅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并在配建停车位的显著位置标明属于商业或者住宅停车位的明显标识。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四,电子计时计费装置依法经检定合格、五,向机动车停放者出具收费专用发票,六,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维护停车秩序 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七,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扬尘,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八.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安全技术防范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九。在按照标准设置的车位数量范围内接受车辆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十,采用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泊位信息,车牌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十一,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二 正确使用场内设备。不得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三.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 不得驾驶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五、不得以私设地桩地锁等形式违规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 无障碍设施通道等设施.六、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机动车停放者不遵守前款规定的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 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并依法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影响治安管理秩序或者涉嫌消防违法的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四条。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 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 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临时停车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三十五条。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规范,严重影响交通秩序或者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隐患,第三十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的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 公告或者在票证上标明活动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和停车场的位置,并提示活动参加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活动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区域,第三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泊位信息.收费标准。第四章、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等情况。编制越秀区 荔湾区.天河区 白云区 海珠区、黄埔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拟设置泊位的路段 范围,时段,泊位数量和停放车辆类型等内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过程中,应当将规划草案 调整方案草案通过报纸 本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听取设置泊位周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居民的意见、公开征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集意见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征集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因道路施工、市政建设、交通管制等需要临时调整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 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第四十条。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编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第四十一条。编制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时、下列路段 区域不得设置泊位、一,人行道。城市道路绿化带 二,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四 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围内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五米范围内.五、城市快速路 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泊位的路段。不得在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十二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九米的城市道路双侧施划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 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进行调整.撤销相应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一,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二,周边其他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三,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率过低的 四,设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路段情况发生变化、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第四十三条、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划设 铲除或者修复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依照规范实施编号,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或者铲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 第四十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越秀区 荔湾区、天河区 白云区、海珠区 黄埔区内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花都区 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志牌 公布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制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秩序巡查和监管制度 三,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智能化管理。四.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泊位信息和收费标准 五、提供电子收费方式,按照规定标准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并出具收费专用票据,六,保持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正常运行,七。接受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八。依法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违法行为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使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交通客运换乘场站 医院 学校和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有条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设置合理数量 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标明临时停放时间.供市民临时停车.禁止机动车在临停快走区域超时停放,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二,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三,在泊位标线内按照标示方向停放车辆。四。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五、按照规定使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六、因交通管制 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服从处置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不得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第五十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处理,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组织开展全市停车场资源普查,或者未建立。更新停车场基础数据库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立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相关信息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信用记录 未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未按照规定采集.录入,更新停车场规划、建设 使用,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或者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组织编制或者公布停车场专项规划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规定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的,六.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信息向社会公布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履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管理职责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公安、价格 国土 规划。房屋。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评估.调整或者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采集、录入。更新停车场规划,建设 使用。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或者未实现信息共享的,三.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组织编制。实施年度建设计划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制定 评估.调整或者公布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查处擅自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行为的,六、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划设。铲除或者修复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未按照规范实施编号.未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的.七,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维护或者管理本行政区域智能停车引导系统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或者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方案的、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隐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受委托职责的 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或者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停车场设计规范要求的。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由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 未按照规定设置.标明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规定、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物业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办理价格手续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手续,未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停车场停止使用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 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 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电子计时计费装置未经检定合格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项,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上传停车信息数据的.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经劝阻拒不改正 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停车场经营者对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行为未加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直至改正为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售,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铲除.划设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或者在临停快走区域超时停放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损坏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占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或者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条例实施前 市,区人民政府已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转让、在本条例实施后转让合同期限未届满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协商解决.由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继续经营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期限届满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收回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 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实施管理.第六十七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住宅.机关 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三,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 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四,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是指利用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五.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停车场,六 住宅停车场,是指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所有机动车停车位,七,城市交通枢纽,是指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或者两条以上运输干线交会、能办理旅客运输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汽车站 港口。机场.轨道交通换乘站和枢纽站等.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