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市。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生产,施工,监理单位.市建筑业协会,根据,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珠规建质,2016,195号、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珠府,2017 69号、和.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珠规建质 2017,168号、等要求 为规范建筑易建性设计、易生产和易施工等过程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建造效率 借鉴新加坡等地建造理念,我局制定了 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 请贯彻执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4月3日、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2017,7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根据。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7.69号.和、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产业化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市以下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如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应当开展易建性评价,同时可申请易建性评价标识,一。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政府投资为主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三.可工业化建筑面积15万平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商业综合体以及工业厂房,配套研发和办公项目、四.可工业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单栋住宅建筑.五,自愿申请评价的项目。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易建性评价、是指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程序和要求 依据,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的规则对参评项目的设计。生产和施工等过程环节进行评分.确定其易建性等级的一种评价活动。第四条,易建性评价分为设计阶段评价,生产阶段评价和施工阶段评价、其中设计阶段评价又分为方案设计阶段评价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评价、施工阶段评价又分为施工前评价和竣工或完工后续评价。方案设计阶段评价是指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时,同步进行方案设计阶段易建性评价。施工图设计阶段评价是指报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时,同步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易建性评价.生产阶段评价是指预制构件或部品进入工地前,进行生产阶段易建性评价.施工阶段评价是指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或取证后三个月以内 和施工过程中、进行施工阶段易建性评价 竣工或完工后续评价,是指项目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通过竣工或完工验收时。应对项目易建性设计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对施工过程中未能评价的指标进行后续评价。并对申请标识的项目实施易建性整体评价,评定该项目易建性评价等级、项目易建性整体评价是指将各阶段.含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生产。施工,竣工或完工后续。评价分值加权、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易建性等级。第五条 易建性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易建性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第六条,根据,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易建性评价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A。AA和AAA三个等级、全市建筑工程项目通过易建性评价后,建立档案,并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登记存档、第二章,任务分工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易建性评价工作,组织和指导易建性评价日常管理机构 评审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开展工作、组织对易建性设计。生产和施工等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各区 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建筑工程易建性评价初评筛选工作、向上级推荐并负责申请易建性评价项目的组织协调 协助上级开展易建性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易建性评价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并管理易建性评价工作档案,开展易建性评价工作质量动态管理.牵头各评价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阶段易建性评价,施工阶段易建性评价和竣工或完工后续易建性评价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方案设计阶段评价 生产阶段评价和项目易建性整体评价工作,负责易建性评价推广宣传.培训交流等活动、第九条.各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开展施工图设计阶段易建性评价工作,市建筑业协会产业化分会负责开展施工阶段易建性评价和竣工或完工后续易建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参与易建性评价评审和相关技术咨询工作,专家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参加项目咨询,设计,生产。建设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委托总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相关单位申请易建性评价,生产阶段评价由预制构件厂配合建设项目提出,按时间节点要求、送审易建性设计、生产和施工相关材料 并根据已送审的易建性设计。生产和施工实施计划、及时提供工作进度报告.保存影像证明资料及任何其他文件和记录、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十二条 申请易建性评价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项目应是全装修交付的装配式建筑。符合现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上访事件,二,申请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生产阶段评价由预制构件厂提出,鼓励项目规划设计 深化设计 技术咨询。预制构件厂。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三,前一阶段评价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阶段评价、生产阶段评价可单独进行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向相应评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和前阶段的评审意见。第十四条,评价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评审,未通过应及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第十五条、评价单位从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请项目开展评价评审 评审专家组由建筑、结构,设备.水暖电,装饰装修、工程管理,信息化技术.BIM 等专业专家组成 数量为5,7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审时的实施技术措施适当调整,评审意见应经评审专家组成员签字认可,评价单位于评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 申请材料报日常管理机构备案,未通过评审的项目、由评价单位退还申报材料。第十六条 项目总体评审评价通过后,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第十七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 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易建性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对有异议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评价单位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评价标识第十八条。全市易建性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设计,生产和施工全部满足易建性评价的项目,颁发工程项目易建性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部分满足易建性评价的,只出具相应易建性阶段的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易建性评价标识只能用于获得易建性评价标识的建筑及其申请单位。未获得标识的,不得使用易建性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通过易建性评价的项目和通过易建性评价的预制构件厂应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十一条,日常管理机构每年应组织专家对通过易建性评价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六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二条 将易建性评价纳入到我市开发建设企业。勘察和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对通过易建性评价的项目。给予良好信用加分奖励,获得A、AA、AAA易建性整体评价。涵盖设计。生产和施工.的项目,对各参建单位分别给予一次10分 20分.30分的企业信用评价奖励 对同一项目不累计加分、第二十三条。优先将通过易建性评价的项目列入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颁发示范项目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四条、获得易建性评价的项目纳入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奖励范围。给予补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安装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构件生产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弄虚作假的 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其限期整改 记录不良行为进行诚信扣分。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易建性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利用易建性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转让.伪造,冒用标识的 没收标识证明,记录不良行为进行诚信扣分.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评审单位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评审的.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及时纠正。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5月3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1年5月2日,附录,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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