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快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专家。以下简称 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纳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提供装配式建筑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管理办法 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 建立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组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对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受市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对专家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分类管理,纳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建设。设计。施工。质监检测 部品部件生产、装饰装修,建设经济和科研咨询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第五条。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按照不同专业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事年限和专业业绩。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 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 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不良行为情况 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第二章.专家入库的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专家入库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 富有社会责任感.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三 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5年以上.四.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国内外装配式建筑发展方向 政策动态 标准规范.第七条,专家入库除满足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近5年内主持或参与过市级以上装配式建筑课题研究或标准规范编制工作、二。主持或承担过2项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第八条.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专家申报入库,一,各级政府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二 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三,已被调整出专家库的人员,四、其他不宜从事专家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的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主持或主编过国家级装配式建筑重点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的人员。可不受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年龄条件和第七条所规定的专业条件的限制.第十条、专家申请入库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市主管部门发布专家征集的通知 二、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由个人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市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三。市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专家进行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考核。五,通过资格初审和知识考核的申请人。由市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主管部门将专家信息纳入到专家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等有关人员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纳入到专家库.第十一条 专家申请入库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专家入库申请表,二 专家的身份证明、三、个人学历、职称、专业能力 业绩等证明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专家入库后 出现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 专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三章,专家的职责及其权利义务、第十三条。专家受市 区主管部门委托提供以下专业技术服务 一、装配式建筑政策技术文件.发展规划以及科研项目的咨询和论证 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认定、二,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三,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评审认定和咨询工作、四,装配式建筑技术培训工作,五.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开展与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检查.督查工作 六 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第十四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市、区主管部门委托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二,在专业技术服务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三。获得我市与装配式建筑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四。按照深圳市专家酬劳发放标准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二,以科学,公正的态度积极参与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对本人提出的意见负责,三,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不得私自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四,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 应主动回避 五.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决定负有保密义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专家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市、区主管部门定期将专家的工作质量情况 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 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不良行为情况 继续教育情况.录入到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七条.市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对入库专家的工作质量情况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调整出专家库、第十八条,专家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市主管部门组织的装配式建筑相关培训.培训证明将作为专家资格复审中的完成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第十九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并录入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 一 已接受邀请参加工作的专家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且未说明原因或未提前请假的.二,两次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活动的,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四,其他不良行为.第二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取消其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一 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与其他专家相互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四.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故意损害有关单位正当权益的。五,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六 评审认定或咨询意见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七。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 调整出专家库、一 自愿申请退出的.二 因年龄 职称等变化不再满足本办法所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对调整出专家库有异议的专家。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第二十三条.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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