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园林的建设和发展 加强园林管理 改善城市生态,美化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城市园林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主管部门 负责所管辖城市园林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特区城市园林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区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城市园林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财政。规划国土、市场和质量监督.人居环境、公安 建设。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是指按市政府规划并经园林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公共海滩.专类园,街头游园,花园、庭园以及其他供游人游览.休闲的场所,城市园林包括市政园林。经营性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市政园林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并对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城市园林,经营性园林是指由社会投资建设,对公众开放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城市园林。单位附属园林是指由经济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及其他物业业主在其物业范围内投资建设,主要供在该区域范围内工作,居住人员使用的城市园林.第五条。城市园林应当依本条例规定实行专业化管理。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者建设计划 保障市政园林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的管理,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编制 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人口,服务半径对城市园林合理布局.第八条.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编制城市园林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已规划的城市园林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地性质、因市政建设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制定就近不少于原面积的园林用地补偿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对已规划的城市园林用地。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红线 在建设开始前或者建设过程中 园林主管部门对已规划的城市园林用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绿化。并实施保护性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市政园林、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经营性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由建设单位按本条例及建设管理规定组织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新建的城市园林总体规划 应当根据城市园林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的规划设计,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和植被、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和服务设施及残疾人专用通道.第十四条,动物园和植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创造适宜动植物生息和生长的环境。并按动物或者植物的生态特性适当分区.提供优美、安全的游览条件和开展科研、科普工作的条件 以满足观赏.游览。科普教育 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及濒危物种保存,繁殖和应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第十五条。市政园林内不得建设宾馆、酒楼、住宅.招待所.写字楼 商品市场、经营性游乐项目以及其他与市政园林功能无关的项目和设施,但为游人提供服务和园林管理所必需的项目和设施除外,经营性园林内不得建设与其功能无关并破坏园林景观的项目和设施,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的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专业设计 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工程建设过程中。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中的绿化种植工程完成后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植物生长特点负责养护三个月至六个月,在养护期内 种植的植物未成活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补种或者予以赔偿,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九条.城市园林实行登记制度、城市园林应当按其性质、种类.由园林主管部门分别登记。登记事项及具体办法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园林由园林主管部门管理 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园林的监督管理工作.经营性园林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单位附属园林由业主负责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政园林的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园林的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专业工作、委托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或者其他专业企业承担、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委托企业.订立委托管理合同,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委托企业所承担的养护管理及其他专业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政园林养护管理的企业应当具有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并承担市政园林养护管理或者其他专业工作的企业.不得将其承担的工作分包给无相应专业资格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园内植物的养护和动物的保护,保持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维护园内环境卫生 保证游人安全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园林的环境卫生,安全保障和植物 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类公园 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应当有完善的游览指导说明.标志.疏导和安全设施、并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不得超容量接纳游人,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应当全年开放、市政园林中的公园。植物园、风景区每日开放时间由园林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少于12小时.经营性园林每日开放时间不得少于9小时、单位附属园林中的公园每日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的开放时间应当在园林的显著位置明示.第二十七条、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因维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关闭6小时以上的,应当于关闭日前公告、但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公告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市政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中的公园不得向游人收取门票费.但带旅游性质的市政园林除外.市政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中的公园内原有的经营性游乐项目可以收取入场费。经营性园林可以向游人收取基本门票费和主体游览设施以外的单项游乐项目入场费.单位附属园林中的游园,花园和庭园以及市政园林中的街头游园不得向游人收取任何费用 本条所列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九条,依前条规定,可以收费的城市园林或者游乐项目 应当对下列游人减免收费.一 身高1、4米以下的儿童.二.年龄65周岁以上的老人。三。残疾人士 前款第.一。项规定不适用专为儿童所设立的游乐项目,第三十条。市政园林和经营性园林内的商业服务必须在固定的网点进行、商业网点的布局应当严格按规划执行,不得破坏园林景观,不得妨碍游览秩序,市政园林的管理部门不得在其管理的园林内从事商业活动、第三十一条,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和风景区应当制定游园守则,游园守则应当报园林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守则,城市园林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损害园林设施及花草树木.破坏园林环境卫生,二,捕猎鸟类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伤害园内观赏动物。三,赌博。斗殴、乞讨、进行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 在市政园林和经营性园林内举办科学。文化集会,集体游乐等大型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组织方案。经批准或者转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共设施主干管道.线路,电力高压走廊等应当避免穿越市政园林和经营性园林。确需穿越的,应当征得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市政园林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性园林的经营单位.协商制订安全保护措施和损失补偿方案、第三十五条,禁止将不符合园林水体标准的废水排入城市园林水体。禁止在城市园林内倾倒垃圾。杂物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园林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保持城市园林周围的建设项目与城市园林景观和功能相协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政园林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所侵占或者出租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第四十条 经营性园林或者单位附属园林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并依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承担市政园林养护管理或者其他专业工作的企业未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承担市政园林养护管理或者其他专业工作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管理部门依法解除委托管理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园林主管部门可责令其一年内不得承担市政园林的专业工作.第四十三条、经营性园林或者单位附属园林的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园林主管部门可以将该园林内的有关专业工作委托具有本条例规定资格的企业承担。所需费用由该园林的管理单位承担,第四十四条,经营性园林或者单位附属园林的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 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城市园林管理单位教育制止,责令改正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赔偿额一至二倍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园林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市政园林,应当于1998年3月1日前依照本条例规定逐步实行专业化管理、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市辖各行政区以及大鹏管理区.第五十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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