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汕头市市政消火栓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市政消火栓 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规划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及其消防供水管网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保养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包括市政消火栓布点及用水量、水压等具体内容,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建设、安装及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等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做好消火栓设置。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制订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内容、纳入工程投资预算.并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三.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实施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工作。对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负责组织实施补建。验收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四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需要补建或者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并由所属的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五。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旁边违章泊车情况的监管、确保消防车停车取水顺畅 五.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市政消火栓的补建,维护经费,由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款专用。六。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铺设供水管线,建设市政消火栓。并按下列规定维护管理市政消火栓,一。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1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1次,确保完好有效。二。接到市政消火栓损毁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 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维护,并将修复情况及时反馈。三,建立市政消火栓档案 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及检查,维护等情况.并每年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一次档案资料,四。应开通全天候消火栓故障报修电话、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和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反映市政消火栓故障的 供水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城管、交警.公路等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因特殊情况确无法在24小时内完成修复的、应连续抢修 七,区。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有集中供水管网的镇,街道、村。居,建设市政消火栓.暂无市政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镇,街道。应当在当地水质 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 水库,池塘 水池 水井等水源地段设置消防车取水口,配备机动消防水泵等取水设施 并将设置地点。数量等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市政消火栓和消防车停车位,取水口和取水设施的建设工作、八,市政消火栓用于灭火 抢险救援以及消防训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任何人和单位在市政消火栓5米范围内不得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 构 筑物等影响其使用的,九,因市政建设等情况确需拆除,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供水管网因故障或者维护需要停水的、应当事先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原因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中、应明确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目标。任务,考核 奖惩等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市政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落实的,二,未完成年度市政消火栓补建,维护任务的,三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不按规定建设市政消火栓的.四 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五.对政府协调解决的市政消火栓建设 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六。未修建消防车取水设施或者未配备机动消防水泵的.七,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二,高新区。保税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等市政消火栓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十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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