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 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 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 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 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 公共广告栏 包括宣传栏.启示栏 警示栏 布告栏。招贴栏等 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档。设置的广告设施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本规定所称的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举办文化,旅游 体育,会展 庆展.公益.促销等活动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招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招牌管理的综合协调,区,县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管理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民政.海事,公路,质量技术监督、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建立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公布户外广告设置诚信信息。第六条、特区支持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鼓励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行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鼓励社会各类媒介免费或者优惠发布公益广告.第二章、规划管理和设置准则第七条.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特区区域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设置空间布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 形式 规格等具体设置要求 明确宜设区,限设区,禁设区范围以及分类控制原则 明确招牌设置的通用规范和设置要求 第八条,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澄海区,潮阳区 潮南区.南澳县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订、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CJJ149,2010,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监管以及招牌管理的依据、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不得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第十一条 利用建筑物临街玻璃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位于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的宜设区 限设区,二 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和人员的疏散逃生及灭火救援的开展 第十二条、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限设区内设置。但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二、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二十四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的上沿、三,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8,00开启.第十三条.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 发布的广告应当包括公益广告 其中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建筑工地围墙。挡、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第十四条,除公路及公路两侧外、在特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查.分级管理的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和办理.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 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海事,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互通管理信息,实现网上查询户外广告审批信息 第十五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六条。在本规定施行前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资料。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给户外广告设施所在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供之日起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部分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管.第十七条 在占用市级管理范围道路 人行步道设置的工地围墙。挡,发布公益广告的,直接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的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个星期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向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户外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书面意见,六 设置总面积大于等于五十平方米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备设置广告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图纸及其资质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自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的 视同撤回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联合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转来的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依申请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不纳入受理办理期限,第二十条 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区,县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示 现场公示或者书面征求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政府网站或者现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第二十一条,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设置期限届满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延期,但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延期申请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其它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二条.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自活动举办之日前十五日向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四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书面意见、五,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的文件,六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自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县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联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的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转来的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依申请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 书面告知不予批准.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不纳入受理办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公路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范设置和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实施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范围内与道路交界处的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范围由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明确、其它国省道等公路及公路两侧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利用公交站场 候车亭等设置广告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和本规定要求加强监督,符合户外广告管理,不得影响市容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件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按原程序申请延期.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名称核准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注销,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件有效期内确需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 结构图 全景电脑设计图等事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件 第三十条,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建 构。筑物,户外场地 公共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管理单位或者市,区,县 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人.与其签订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合同、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并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制度进行管理、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第三十一条.使用权人依照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领取证书 第三十二条。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并依法享有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维护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时限设置.电子显示屏自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其它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毕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设置。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科学控制亮度,三。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由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单位进行设置.设计 施工。验收 维护及检测。四 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文号等审批辨别标识,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设置公益广告设施、在设置通过验收后七日内 发布公益广告。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 不得发布商业广告。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连续超过十五日的.应当按设置批准机关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对检查不合格或者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满两年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每年五月一日前 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对于总面积大于等于五十平方米的有钢结构的户外广告 除了国家,省规定可以不用提供外。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审批机关提供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一,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自行拆除或者更新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件被撤销、注销的、应当在被撤销。注销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 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拆除 第四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限期拆除,并将拆除决定抄送有关部门、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补偿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 现场勘测 三。责令履行户外广告相关维护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第五章.招牌设置管理第四十二条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第四十三条.招牌设置人是招牌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立即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第四十四条,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招牌整洁。完好 美观,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备案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未更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招牌设置违反、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隧道,车站候车室、港口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内设置广告。不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实施.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