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2018年7月17日,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第四条、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按照人口规模,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公交服务水平和交通政策等因素制定,进行分区管理。合理布局、第五条,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差别化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配建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市行政区域内根据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 A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 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 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 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中心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 B。区范围内的重点区域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总量平衡.资源共享的要求在附表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各项目实际配建的停车泊位数量。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指标应根据建筑物类型、项目所处停车规划管理分区,建设项目规模等进行取值.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具体指标值按照附表执行.第七条,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 合理布置,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综合性建筑物.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应当充分考虑共用停车泊位的设置。按照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总和的85,配置,第八条。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站中心500米范围内的办公及商业类建筑 按以下标准配建停车泊位 一、A区范围内的办公建筑可在附表基础上按85.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商业建筑可在附表基础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二、B区范围内的办公建筑可在附表基础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商业建筑可在附表基础上按95.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 三,综合性建筑物不得在第七条基础上重复折减。第九条,住宅,办公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设施应按照配套设施的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在用地范围的适当区域内增配装卸货泊位.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旅游巴士停车位.救护车位,具体指标值参照附表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在方便使用的区域集中设置供访客临时使用的停车泊位、其中住宅类建筑物临时停车泊位占总配建停车泊位的比例为3,5。第十二条,幼儿园、小学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按附表要求设置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少于5个的按5个设置.并结合场地整体方案统筹布局。不得占用道路用地,第十三条,大型的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可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在附表的基础上综合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第十四条,各类建筑物应配套无障碍停车泊位。总停车泊位数在100泊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泊位,100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泊位数1。的无障碍停车泊位。第十五条,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小型车为标准车型,核算配建机动车位数量时应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换算系数为,微型车0 7,小型车1,0,中型车2。0,大型车2,5.铰接车3.5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以自行车为标准车型。核算配建非机动车位数量时应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换算系数为 自行车1.0.人力三轮车2 5、助力车 摩托车2,5 计算出的停车泊位不足1个的 按1个停车泊位计算。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在满足绿地率及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采用地面设置形式、方便使用、第十七条.对于涉及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八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30,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7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仍然有效的、有关停车配建指标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执行、附件。1,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一览表2。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管理分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