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工作,保障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保护 适用本规定、城镇燃气管道、海上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称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国土,规划,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管道安全技术委员会.管道安全技术委员会的专家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下,可以对相关管道安全防护方案进行评审 论证 对管道的安全状况 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以及提出整改和预防措施建议,参与管道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专业意见.第五条,管道企业已根据全国.本省管道发展规划编制位于本市地域范围内的管道建设规划的。应当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市城乡规划的 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本市城乡规划,管道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工程的.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或者不能与建筑物 构筑物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 电缆、光缆等保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防护方案应当包括线路周边情况、采用管材 施工方式.防护设施以及防护效果评估等内容,防护方案应当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报管道所在地的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管道跨区的,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管道企业不得进行管道建设.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竣工测量图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管道路线中线测量成果表。线路走向总平面图,线路带状地形图。线路纵断面图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抄送管道所经区域的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分送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规划 建设 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第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管道通过的下列区域设置管道保护警示牌。一.人口密集区域,二。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公路、桥梁.水利设施、河流附近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四,采石场,取土场、采矿区域.五、农田灌溉区,六 已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七、其他易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管道保护警示牌应当标明管道名称,管理单位 举报和报修电话、安全警示语等内容 管道保护警示牌毁损或者内容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沿线的地理地质环境 重要基础设施 人口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场所等涉及管道外部环境的信息进行收集.存档并定期更新 对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外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排查.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护方案并实施.第十条,管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管道巡护制度.并可以委托管道沿线的村、居.民或者相关单位承担管道巡护工作。实行委托巡护的,管道企业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巡护协议。委托巡护协议应当包括巡护方式、步骤.频次.巡查内容以及信息传递,发现隐患的处理程序 巡护人员的奖惩措施等内容、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受委托的管道巡护人员进行管道保护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第十一条.鼓励管道企业与管道沿线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建立管道保护信息沟通机制 及时接收险情举报和处置应对管道事故,管道所在地的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管道企业应当每年向管道沿线村 居 民。单位宣传管道安全保护与应急防护知识,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执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制定具体的完整性管理实施计划,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设全市管道信息化管理平台 与市国土。规划 建设。环保.安全监管 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共享管道信息.涉及地下管线的 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管道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管道实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向全市管道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传管道信息,包括管径.输送介质,输送压力 流向,站场和阀室设施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存储位置和数量,管道高后果区基本情况等。第十四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居民小区 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 商场。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 存储场所.前款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技术规范尚未制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符合相应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项目之间的安全距离、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安全评估报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意见、在规划环节加强安全距离把关.具体流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前款确定的安全距离进行设计.施工.第十五条。施工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既有管道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协议、或者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作业的决定进行施工,管道企业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协议 或者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作业的决定进行施工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措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报告施工所在地的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并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协议。或者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作业的决定进行施工.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十六条,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 由于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原因,无法使用相关土地或者设施,影响抢修作业的 管道企业可以报告抢修作业所在地的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协助管道企业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相关土地或者设施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 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道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安全监管,公安、国土、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管道保护联合执法.市发展改革部门,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接到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 应当在5日内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管道企业未按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管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道所在区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在规定的管道通过区域设置管道保护警示牌的,二 未在管道保护警示牌上标明管道名称,管理单位.举报和报修电话,安全警示语等内容的.三。未修复或者更新毁损或者内容不清的管道保护警示牌的,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管道企业未对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外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排查,评估.或者未制定防护方案的.由管道所在区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管道企业未定期对受委托的管道巡护人员进行管道保护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由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管道企业未每年向管道沿线村、居,民。单位宣传管道安全保护与应急防护知识的 由管道所在区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管道企业未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向全市管道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传管道信息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协议。或者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作业的决定施工的。由施工所在地的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协议.或者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作业的决定进行施工的。由施工所在地的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道保护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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