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 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实施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项目负责人 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四、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五.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六、建筑工伤保险理赔。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管理系统,归集各市.县,区 实名管理数据,并将数据信息提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权限使用。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实名管理系统,与各工程建设项目关联 并和省级实名管理系统实时对接、实现全省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互联互通,全省实名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实名管理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个人从业资格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联动机制,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防范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份信息泄密、信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与实名管理系统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二章、实名管理信息、第七条。实名管理信息内容是指通过实名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登记并进行监管的各项信息.其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 作业记录.培训教育、诚信记录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经本人同意后 可以增加个人生物信息.含人脸、虹膜 掌型。指纹等之一,作为基本信息 作业工人实名登记的信息除以上基本信息外还包括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劳务合同.用工评价等信息.以上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 身份证件号码 电子照片。手机号码等、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管理制度,开展实名管理所需数据的提取.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各类纸质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电子信息卡.含平安卡。的施工现场人员可增加相关信息作为实名管理信息使用。未办理电子信息卡的施工现场人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实名管理信息.第九条,施工现场人员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上岗之前应当完成个人信息入库采集 个人信息入库采集的单位应该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个人信息在本省实行一次性采集 施工企业应当聘用已在省级实名管理系统信息库登记的施工现场人员.施工现场人员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实名管理信息内容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并对录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 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配实名管理系统账号,每个项目分配一个账号。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开通实名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当在建设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进场前.提取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实时上传至实名管理系统 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提取点、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工人提取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并将审核后的信息实时传送至实名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开工且距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超过2个月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 申请开通实名管理系统账号 并按本办法规定录入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管理相关信息,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十一条,实名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实名管理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管理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 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企业.应当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可以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 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管理的要求、可以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区域安装电子信息卡刷卡或者个人生物信息识别设备等门禁设施,用于施工现场人员的日常考勤和工作情况记录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 在开工进场后5日内要向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送施工现场人员实名登记信息资料并实时更新 第十四条 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招用施工现场作业工人 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备案。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管理 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编制作业工人工资支付表,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第十五条。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落实用工实名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刷卡或者按实名注册识别方式进行考勤.不得代他人刷卡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5日,第十八条.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 第四章 工资支付。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确保进行了实名信息采集的作业工人使用银行卡领取工资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在完成个人实名信息审核后.应当为作业工人统一办理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银行卡由作业工人本人保管,施工企业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作业工人银行卡.已有银行卡的作业工人、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实名管理信息绑定后、可以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编制作业工人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企业按照承发包关系通过实名监管系统上传,并委托银行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作业工人的银行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提请银行将银行卡制作发放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归集后上传至实名监管系统.并向作业工人反馈其工资收入信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专线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投诉.举报 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按本办法实施实名管理的参建单位及项目。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和定期检查,对实名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项目施工区域设置信息提取点、配备实名管理所需软硬件的证明材料。未按本办法设立施工现场人员出入信息采集点。配备实名管理所需软硬件条件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上报给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未对实名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重点对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