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品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第100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7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内容。1、绿化工程,绿化栽植基础工程.种植土及其处理,微地形整理.绿化栽植工程、树木和花卉等植物种植工程、2.园林附属工程、园路及广场铺装工程,假山.叠石,置石工程、园林理水工程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受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委托、长沙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质监站,具体负责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查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市园林质监站负责质量监管,各区园林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区政府部门及区级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质监站指导、其竣工备案意见以市园林质监站出具的质监报告作为最终依据 第二章 质量监督具体要求,第四条 市园林局各有关处室应对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和工程设计严格把关、建立项目档案,在审查阶段提出的审查意见及审批结论应记录在案,并及时移交市园林质监站,作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管依据。第五条,园林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等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1。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相关资质,人员配备及业务开展情况.施工单位的人员配备及业务开展情况 2,建设单位是否有将项目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3、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能够依据国家、地方规范履行职责。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4、施工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中,是否编制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 操作规程 技术标准组织施工。是否采取确保工程景观效果和苗木成活率的相关措施、5,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有关合同,对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 业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园林质监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勘、3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员 4,对工程建设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必要时辅以检测手段、第七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该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对工程主控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1 绿化栽植基础需进行抽样检测。并提供土壤检测报告。位于地下室顶板上的绿地.其履土深度原则上不得小于1.5米.微地形整理自然顺畅、无坑洼积水,2.植物材料形态,规格.株距。种植密度等应基本满足设计要求,苗木成活率不低于95,且无明显病虫害侵害情况,3、园林绿化附属工程中路面及广场铺装材料合格,结构层稳定 园路弧度自然顺畅。排水顺畅,假山、园林建筑。构筑物等基础及主体结构需满足设计要求。设施设备安装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要求,4,其他需要符合设计及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工程内容.第三章 质量监督管理程序、第八条、在工程开工建设之前,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手续、1,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2、园林绿化工程中标通知书,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4。园林绿化施工图,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园林质监机构应对参建各方进行质监交底,明确监督内容,标准及流程 第十条、园林质监机构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定位监督和不定期抽查.每次监督检查应形成书面质量监督记录、第十一条。园林质监机构应在工程竣工备案之前 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以下资料。1.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 2,质量监督方案中要求的主控项目质量保证资料.园林质监机构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园林绿化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验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符合质量要求或整改完成后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行竣工备案,第十二条,由市园林质监站对符合竣工备案要求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章.质量监督问题处置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1、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 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 质量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整改或暂停施工、3,对存在安全事故.质量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 责令全面停工。同时上报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函告该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记入市园林质监诚信档案。4.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意见为不合格。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其他。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各级园林主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质量监督要求的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不应办理交付接收手续,并定期将质监不合格情况函告市规划 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并在市园林质监网上予以公布.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沙市园林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