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动态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发,重新申领及撤销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发.重新申领.撤销。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受理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补发和重新申领的决定.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发,重新申领,撤销、须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也可委托他人办理.第四条、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旧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补发新证的原因及时间,并加盖专用印章.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注明变更原因及内容,时间 并加盖专用印章、第五条,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二,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验证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复印件,三、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需验证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并提交复印件。第六条。工程名称变更的 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二,验证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复印件、三 在建工程,还应提交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重新签订的合同,四,变更后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六条 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二.原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重新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四 验证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复印件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五。在建工程。提交变更后的施工 监理合同.六。变更后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七条。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正本。副本,三 重新填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表,四。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的协议,新施工单位确定的证明文件及施工合同,五,变更后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八条、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重新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四、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解除合同的协议,新监理单位确定的证明文件及监理合同、五。变更后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九条,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重新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四。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及备案表 五、变更后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十条 因设计变更而造成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变更的、必须是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主体加层的增减,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验证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复印件、四、变更部分或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及备案表,五、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和建造师证资格符合变更后建设规模要求的证明、六,新增规模,面积 的施工.监理合同 七 变更后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规模、面积 变更后,发证机关应依据变更后的施工合同或其他资料、将工程造价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提出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时 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二,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应提交建设单位书面延期开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四条。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要停工的 建设单位须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单位书面停工报告及相关材料,二 质监,安监部门对停工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三.施工,监理单位对停工的书面意见。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需要恢复施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停工一年以上的工程需要复工的、需报原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单位书面复工申请书.二、停工登记手续证明材料,三,质监。安监部门对拟复工的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开工条件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 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并抄送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被依法撤销的。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三,同原确定施工企业解除或终止合同 未依法另选施工企业的 四。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同已委托的监理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委托监理单位的 五、施工图设计变更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六.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第十七条,各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变更、补发及重新申领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未办理相关手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