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装修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家庭装修,的投诉.第二条、株洲市装饰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市行政领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工作,家装工程的被投诉单位属协会会员的,可由株洲市装修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公约处置、协会应当积极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处理投诉工作,第三条,株洲市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处理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对装修人投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合同条款或双方约定内容进行公正处理.第四条 装修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 三.装修人已取得装饰工程保修单、且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合同保修内容的家装工程。第五条。装修人投诉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装修人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含手机号码,二,工程地址.施工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及装修方负责人姓名、三.投诉人的要求,理由及事实经过的相关证据,包括签订的正规合同、四、投诉日期,第六条、装修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投诉的部门递交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一 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装饰装修纠纷,二,装修人与无工商登记的,游击队。与未取得本行业资质证书的公司以及家装企业的员工私下交易而引起的装饰装修纠纷.三,不能提供装饰装修工程投诉事由及证明证据的.四,对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生效后 再提出异议的,五 超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 被投诉人不再承担保修责任的、六、装修人因自身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导致家装工程出现问题的、七 争议双方经协商,已对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的,八。对存在的争议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九.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已受理或处理的.十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第八条,投诉受理的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材料后三日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二 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九条.对装修人的投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第十条、受理家装工程投诉的案件,原则上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受理投诉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征得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投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宜,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法规。不符合有关装饰装修施工及验收标准。未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家装工程.应由责任人负责相应的工程返工及整改、并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第十三条、对有争议的家装工程需要进行质量检验 鉴定的。由受理投诉的部门在征得投诉人.被投诉人同意后 选定具有资质资格的质量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质量检验或鉴定。质量检验。鉴定费用由投诉人预付.调解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受理投诉的部门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签订,装饰装修工程争议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自觉履行.第十五条,调解书应当写明投诉请求.事实。调查核实情况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投诉人.被投诉人,调解人签字 被投诉人须加盖公章、并送交双方当事人,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装修人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家装工程投诉处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签订.装饰装修工程争议终止调解书、第十七条、工程延期问题、一.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施工方增加施工力量。及时供应材料.合理安排工序、二,装修人应当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保证施工顺利开展,三、工程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 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处理工期延误的纠纷。第十八条,拖欠工程款问题 一.装修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期向装饰企业支付工程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装修人无力支付工程款或故意拖欠工程款时.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施工单位可暂停施工、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与装修人因工程引发的刑事案件。转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健全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投诉处理信息台账,并将投诉处理情况及时向行业或社会公布 对影响重大的投诉及时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 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第二十二条、株洲市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受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城市装饰装修投诉处理的日常工作、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