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 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征收补偿的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 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的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委托范围内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第八条,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下一年度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 向市人民政府申报房屋征收计划,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九条 项目建设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 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申请。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初审后,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房屋征收申请书.二、区征收部门初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文件、五.保障性住房和旧城改建项目、应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六.其他文件,第十二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申请资料、发布预征收公告,明确房屋征收目的、确定征收范围,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预征收公告后开展以下工作.一 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 登记,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规划.国土.房产 城市管理 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区房屋征收部门将调查和认定的结果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二,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 征收实施步骤,被征收房屋情况.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安置用房及周转房情况 征收期限等,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维稳 规划.国土。房产,城市管理、监察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小于30日、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调整 修改,区人民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三 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还应当举行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 听取意见、修改方案 四.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自公告之日7天之内。组织被征收人协商或投票等合法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协商选择不成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并由公证部门主持、以公开抽签形式选定评估机构.经正当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可参与被征收房屋的调查工作,五,区人民政府组织综治维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房屋预征收公告作出后.公告涉及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对房屋等不动产进行装饰.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买卖.析产 抵押房屋,新增地役权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房屋征收部门办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建设 规划 房产 工商 税务.公安。国土,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通知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四条,征收决定作出前区房屋征收部门供以下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一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 举行了听证的附听证笔录、三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收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五,安置用房及周转房准备情况 六 征收范围情况调查报告及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报告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管,第十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资料 认为符合征收条件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的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超过500户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 解释工作、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进度情况、及时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拨付征收补偿资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情况及时支付给被征收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履行有关程序.并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二 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解,并提供如下资料、分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分户评估报告、协商笔录、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安置房和周转房证明资料、三,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四,调解不成的 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遵循公平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包括被征收人及其房屋的基本情况.征收的依据和理由,搬迁期限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并告知相关权利、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自行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三章征收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应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权属 用途.面积。结构等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薄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以登记薄为准 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对未经登记的房屋。以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结论为依据。第二十八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有关政策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经被征收人申请、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三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计算被征收房屋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并与被征收人计结清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湘潭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三十三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10元,计算,最低不少于每户80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搬迁计算.征收生产。经营用房,按照拆卸。搬运、安装设施。设备的实际开支支付搬迁费用、对无法搬迁或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其剩余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第三十四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安置用房、安置用房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内、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的千分之四.每户最低每月不少于600元、第三十五条,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多层建筑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建筑不得超过30个月,区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确书延长过渡期限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一。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延长时间在1年以内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年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二,由征收人安排周转房的。除另有约定以外、延长时间在1年以内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年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第三十六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国有直管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的3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 70、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规划,国土.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依法予以及时处理,经依法调查 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三十九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 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四十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或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四十一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市,区两级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实行经费保障,按征收补偿总费用的11 提取征收工作费用,其中8、为市区两级征收部门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市 区征收部门的办公费用,加班补助、业务开支等、其中3,为不可预计费用,主要由区人民政府用于司法强制执行 遗留问题处理。信访维稳问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协调工作经费等。征收工作经费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成本.第四十三条 市、区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 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六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七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 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21日公布的、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附件2,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起草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征收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由于该条例颁布的同时、原有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被废止 目前我市城市建设迫切需要出台与.征收条例。相一致的.同时符合我市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市房产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自。征收条例.出台起、立即组建工作小组。充分调研、反复修改。起草了本次,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征收暂行办法、期望达到新老条例快速。顺利衔接、促进我市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就.征收暂行办法。起草的立意。整体构架 有关制度和程序性的安排等做出说明、一.征收暂行办法.执行政府确立的管理体制,市委 市政府目前已明确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体制 即,市级管理,区级实施,在文稿的制定上充分遵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 征收暂行办法,以,征收条例 为基础 具体条款结合了我市的实际情况并进行了细化,在征收管理体制上借鉴了国土部门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的模式、把征收决定权放在市政府层级,即由市政府做出征收决定,这种模式有利于体现政府的权威.快速推进涉及公共利益的征收项目、在工作体制上,考虑到了市房产局数十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经验。继续由市房产局作为市级征收部门管理部门 同时发挥区级政府的作用、由区级政府成立区征收部门承担基础性工作,经费保障上向基层及区征收部门倾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市房产局从总体上负责审核征收补偿方案、管理征收评估,监管征收补偿资金等工作。保证全市总体平衡。二、征收暂行办法、确立的征收程序,征收暂行办法,在程序上设定了预征收公告期,在预征收公告期主要明确了征收的范围并完成基础性的调查,认定工作,例如.完成征收范围的摸底调查、对权属 面积等有争议的部分进行确认、对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登记造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等等,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完成整体评估报告 分户评估报告。签订征收协议等工作、视情况完成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等工作。在此程序中明确了征收范围,才能有利于实施摸底调查工作.同时理顺了各机构的职责。工作内容、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管理流畅.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征收办法确定为暂行、考虑、征收条例,出台比较迅速.地方配套的实施办法的制定.颁布较为滞后、但实际工作中又必须有相应的规范性的,可操作性文件来推动涉及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建设项目 因此、仓促制定并实施的办法必定有考虑不足、欠缺的地方,因此确立为暂行.意图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地调整 完善 维护法规的严肃和严谨。四、征收暂行办法、实施的优势。征收暂行办法、实施的有利条件。1,有利于加强管理 确保全市征收补偿水平的一致、保持社会稳定,减少不稳定因素,2。市房产局及下设的工作部门.管理全市城市房屋拆迁数十年、对房地产市场状况非常熟悉、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队伍。能迅速熟悉新条例、做好管理工作、3,市房产局同时承担廉租房,公租房等行政管理职能,能有效地与征收工作对接,完成安置任务.提高管理效能、4、房产局监督管理体制健全,法律意识较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5,有利于市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的健康发展.6。有利于发挥区政府紧密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优势,促进房屋征收工作.五 征收暂行办法,实施的时间及配套规程 征收暂行办法.实施同时涉及征收资金的监管.征收评估管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 停产停业及被征收范围效益确定等多个配套工作规程。同时考虑新老政策的交替衔接.对全市项目建设的影响,建议尽快出台。征收暂行办法、实施时间确定为5月1日较为妥当,六 征收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征收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包含雨湖。岳塘两区.以及高新。九华.昭山等示范区和工业园 湘潭县、韶山市和湘乡市市参照制定各自实施办法.市级征收部门履行行业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