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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18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郴政发 2013,14号.的规定,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绿色建筑评价管理权限相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科。2018.56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能、节地 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和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 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和 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第三条,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益性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社会投资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项目、均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 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引导其他类型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第五条,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建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负责,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监督管理,第六条 推行第三方评价制度、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并对技术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所选择的评价机构应具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评价机构资质.绿色建筑标识评价须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其费用等事项,第八条.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程序及要求。一,设计单位应根据.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14。2015、在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等要求的控制项出具自评分报告,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控制项指标方可进行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方案中应明确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要求 二。建设单位按设计方案批复和相应技术规范制定该项目的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后 向市住建局申请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立项,经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审通过后。设计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和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绿色建筑技术规范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四,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绿色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绿色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运营一年后可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第九条。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在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或标识牌 标识牌按照住建部规定的样式、规格及编号规则制作。由建设单位悬挂在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绿色建筑名义进行宣传 禁止没有获得绿色建筑 设计,运行,标识的项目在宣传中使用 绿色建筑。第十条 加强绿色建筑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针对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强化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积极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市场主体自治 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绿色建筑评价监管体系,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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