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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城市环境,节约社会投资成本、解决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及简单填埋、堆积和简易处理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城市建筑垃圾的规范化 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集中处理.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建设部12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进行再生产品制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废弃物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混凝土.废砖,废沙灰为主的建筑垃圾、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确保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协调开展.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部门协调解决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负责组织编制相关标准,规范 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品的优惠政策.市规划。国土.发改 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调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企业和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废弃物的分类堆放 第六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场所的规划与布点以不占用耕地、林地为原则 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规划、国土 发改.环保等部门负责落实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的选址 第七条,根据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及分布状态。兼顾现实与长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应当坚持企业投资。政府出台政策扶持的原则.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依法依规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投资人,确定特许经营权.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废弃物的收集工作,要将城市建筑垃圾废弃物分类堆放、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废弃物的清运 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投资企业负责,运输费用不得超过渣土运输行业运输标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拆迁单位自身工程建设的回用需求,应按照减量,优先原则.尽量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外运。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当采取固定与移动 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置.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要严格控制废气 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应以附加值高,节能环保的道路材料 墙体材料及相关制品为主.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确保入场城市建筑垃圾废弃物处置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70、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部分.要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确保生产活动污染物达标排放.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落实好国家.省,市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市,区住建部门对于利用城市建筑垃圾生产的新型建材.应纳入新型墙体材料范畴.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政策,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产品。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扶持等优惠政策 设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的设计中,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材料及其产品,特别是在市政道路各结构层的设计中,建设业主及招标单位应在标书中明确提出采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材料及其产品的要求 数量和价格,市,区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对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以,立项资助。以奖代补、产品税收减免等方式进行扶持.社会各界在建设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由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替代产品.第十六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工程弃土等混入城市建筑垃圾废弃物。不得擅自处置或受纳城市建筑垃圾废弃物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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