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管理,实现项目建设进度、质量 安全及投资控制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建设管理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决算审计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 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各县 市,区 发改.国土、规划,财政。住建.招投标监管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能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实施的管理和监督主体,第二章、项目立项审批。第四条。各县,市,区。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数量、合理确定工程项目清单和年度建设计划 实行项目集中申报。用地集中报批,相关费用打包核定.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环评 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建立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发改.环保,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分别牵头办理立项 环评,用地。规划.施工许可阶段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防雷,抗震、供水 供电 人防 消防.通讯等事项审查。审批 验收的 由牵头单位负责 各职能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审查意见,需要审批的,列入并联审批程序,限期办结.第六条 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费用减免政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的各类保证金,免收费用直接减免。不再先缴后返,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集中打包 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实行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有浮动幅度的按规定标准低限收取 有规定减免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在规划选址确定后 提前介入实施,推行限额设计.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规模较小。技术条件简单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设计阶段可适当简化。第八条。施工图设计必须经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国家强制标准的,不得盲目降低标准、第九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根据易地扶搬迁工程项目数量 合理确定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集中进行招标 减少招标次数和时限,降低招标成本 招标代理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企业承担.招标有关时限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一般应合理压缩,第十条,建立易地扶搬迁工程项目承包商名录制度,鼓励本地企业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对工期要求高 招投标法.规定限额以下的施工和材料.服务采购.可以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择优在企业名录中选取承包商,同等条件下承诺提供后期服务的本地企业优先,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 优先采用项目代建等项目管理方式 推行。交钥匙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 质量.安全,投资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推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手续、相关部门应提供绿色通道.一般情况下应即报即办、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监督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规范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行为,严格施工过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督促及时整改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对所提交的勘察 设计成果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相关合同、选派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工程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承担工程监理责任.第十八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应按照合同明确的工程进度目标和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落实进度责任,及时协调处理影响进度的有关问题,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进度目标实现。第十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资金的结算与支付、应依据合同规定。批准的设计规定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证办理.不得超合同范围。超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第五章,项目变更管理。第二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已审批的工程规模 标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超投资概算的.其超投资概算的资金额度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随意变更、变更必须坚持程序透明,先批后变,控制总量的原则。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工程项目不予评审 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不予拨付工程款。第六章、项目验收管理,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须具备的条件为.工程项目建设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已全部完成 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批准。中间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监督部门已提交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 项目质量评定达到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施工结算报告通过审计,第二十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和易地搬迁对象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的每户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专门验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问题整改未全部完成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制。工程经自检达到验收条件后,建设责任单位组织工程责任主体和环保,规划,消防 节能.质量监督 城建档案等部门参加联合验收,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向建设单位反馈整改、在符合验收条件后统一在规定时间出具验收意见、第二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竣工决算应经工程竣工审计后方可进行、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方可结清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项目建设资金 遗留,返修工程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