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定运行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智能监控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系统,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 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 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监控系统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及硬件设备等,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是指部署在省级环保部门的用来接收现场端上传的自动监控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核查,处理的软件系统 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由安装在现场端的智能监控仪器.视频监控设备和部署在省级环保部门的污染源智能监控平台组成、主要用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数据.工作状态和设备参数进行监控,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负责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监管。一。省级环保部门职责,1.确定省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市。州,级环保部门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 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 并按要求与环境保护部监控中心联网、2.对环境保护部委托和省级负责审批的新建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范围同时验收 3,对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承建.运行维护的单位进行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4 指导全省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5,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的技术规范.6 负责省级污染源监控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并向全省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提供技术指导、7、负责省监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分析。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8,负责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9,其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工作,二,市,州、级环保部门职责,1,确定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督促其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并向社会公开、2.对市。州,级负责审批的新建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范围同时验收、3,对市,州,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 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重点排污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负责组织对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完成一次比对监测,4.对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5,负责市,州。级污染源监控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6,其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工作、三 县。市 区.级环保部门职责,1 对县,市 区。级负责审批的新建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范围同时验收 2.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根据市级环保部门安排对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完成一次比对监测、3。对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 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4。其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工作,第六条、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一,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环保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二 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配合比对监测.三.负责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智能监控工作必需的房屋 交通。水,电 安全.防火。防盗、防漏、通讯等基本条件。四,对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按要求信息公开 五,依照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障,检修 停运.事故及处理的情况,六。配合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的建设,安装工作,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智能监控系统对接所需的技术改造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智能监控系统对接并正常运行、第七条、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 一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提供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所需的设备,软件和服务 二 提出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污染源智能监控平台对接所需的技术及改造要求.并做好相关协调及对接工作.三.运用智能化监控系统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线索 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其他与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相关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 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应当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第十一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并调试合格且联网连续正常运行时间达到168小时后。重点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第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新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正常运行30日后 申请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改建.扩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有关要求自行组织技术审查,并向有关环保部门报备 第三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第十三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第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更换.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改变设施安装位置.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属地化管理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 更换 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 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在事前向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重点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应停运,确需停运的需经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同意.并在恢复生产前重新启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十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维护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十八条。本省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由省级环保部门承担。第十九条.在本省从事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建设的单位不得从事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承建和运行维护工作。第二十条 安装在现场端的污染源智能监控设备属于政府固定资产,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干扰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满足省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源智能化监控平台正常运行绩效考核要求.对全省已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智能化监控.第五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定岗定责,每日查看省监管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对异常情况及时作出响应处理,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书面责成重点排污单位立即进行修复,第二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需拆除或重新使用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在事前向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二。建设项目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其他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承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资格 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产品亦不得在本省销售和使用.一、擅自使用不符合国家、省、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进口设备须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报告和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的设备的,二,不能及时提供售后服务和设备质量保障,直接导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3次以上、含3次。或超过规定期限10天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三.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违规处理监控样品、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第二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违规处理监控样品。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等行为者。取消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资格。第二十八条,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在本省从事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资格、一.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二,不如实反映自动监控设施智能化监控结果或弄虚作假的。三.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年度运行绩效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与本办法同步实施,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