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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桥梁隧道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宜昌市城区桥梁。隧道的管理 充分发挥桥梁.隧道交通功能,确保桥梁,隧道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维修养护,检测评估,应急处置等.一、本办法所称桥梁是指宜昌城区的跨江河桥 立交桥 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城区铁路桥,高速公路桥以及其他由交通部门等管理的桥梁除外,二、本办法所称隧道是指宜昌城区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隧道、其附属设施包括通风 供水 排水、消防,电力、照明 监控及专用通信设施设备等、第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桥梁 隧道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城管部门及桥隧专业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辖桥梁 隧道的安全维护管理工作、第三条 桥梁.隧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桥梁 隧道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第五条,超过桥梁.隧道的限载 限高 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桥梁,隧道通行.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通过桥梁下的水域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桥梁安全,第六条依附桥梁 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架.铺.设管线的,应当征求桥梁隧道维护管理单位意见。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管线产权单位要对管线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可能对桥梁。隧道造成的安全隐患。在桥梁。隧道改建.扩建或维修时,要采取措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桥梁 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占用。挖掘桥面和隧道路面.二.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三,在桥梁上垂钓。四.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救护。养护维修除外,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 4兆帕.4公斤 平方厘米,以上的燃气管道 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六.在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液体的管道.七 违规在隧道内明火作业。八,其他损害,侵占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采砂 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城区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二 生产,储存,销售爆炸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三,在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捕鱼 泊船,四。其他危及桥梁 隧道安全的行为 注.城区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跨江河桥梁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50米范围内的陆域 立交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陆域.城区隧道安全保护区是指在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第九条桥梁下的陆域空间除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外 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的,停车场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者要按规定向公安交管部门和城管部门报备。并对桥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十条,桥梁 隧道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维修养护与检测评估,桥隧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桥梁隧道维修养护。检测评估年度经费预算,由市,区 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桥梁,隧道维护管理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桥梁 隧道维修养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三,加强桥梁隧道日常安全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台账,四,建立完善桥梁隧道的智能化管理和监控系统,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区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的监管.督促维护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作业施工,第十三条桥梁、隧道维修养护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保障通行安全.第十四条.桥梁,隧道养护作业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第十五条 桥梁,隧道安全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桥梁,隧道遭遇地震 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事故后,应进行专项安全检测评估,第十六条。经检测评估桥梁为危桥,隧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通行的,维护管理单位要及时向市城管部门及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危及通航安全的 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封闭桥梁。隧道以及相关水域的,公安交管部门或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有关通告,第十七条经检测评估,桥梁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隧道存在安全隐患但尚未影响通行的,维护管理单位可采取加固等方式处理。并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指引标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八条桥梁 隧道维护管理单位要建立桥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九条、桥梁。隧道遭遇自然灾害或者因人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维护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并组织抢修 第二十条桥梁、隧道出现塌陷。断裂等突发情形。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限制车辆。船舶.行人通行、情况危急的、可先行采取封闭桥梁隧道等应急措施、第二十一条车辆在桥梁、隧道发生交通事故 故障等影响通行的,公安交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对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到现场协助交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禁止条款的单位或个人,桥梁隧道维护管理单位有权提请相关执法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宜昌市县、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中央 省,市有新的办法出台。本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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