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黄冈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黄冈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管理.是指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的监督 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局是市区城市紫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广,城管。住建,国土,财政、环保、民宗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城市紫线监督管理工作,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 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监管,协助做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紫线范围及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在普查的基础上。会同市文广局提出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历史文化街区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六条 城市紫线划定,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 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 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三 历史文化街区外文物保护单位的紫线应当以其建设控制地带界线为准划定.四.清晰界定控制范围.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第七条 紫线保护规划应当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市城乡规划局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九条,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黄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第十条,在城市紫线内、从事各类建设和活动。应当符合紫线规划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对于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筑.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依法有计划地整改 第十一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公示后,方可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黄冈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 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第十二条。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在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三条。在市区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大面积拆除、开发。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三、损坏或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 七。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和古树名木等。八,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对城市紫线周边的建设活动.市城乡规划局应充分考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 不得影响城市历史风貌、第十六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宣传活动.做好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第十七条。城市紫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进行修改 一 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二,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三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对保护规划确定的城市紫线进行修改的。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会同市文物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编制城市紫线修改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省住房建设厅审查,经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二,组织专家论证修改方案.并在城市紫线修改区域内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将城市紫线修改方案,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报送市城乡规划局审议后,按程序报批,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紫线的控制与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历史建筑的城市紫线划定。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