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中心城区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黄冈市区城市水系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 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划定 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蓝线划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城市蓝线的划定管理工作 住建。国土、水利.渔业、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蓝线监督和实施管理工作。第五条.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 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水域和遵守城市蓝线管制的义务,有对违反城市蓝线管制行为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第七条 城市蓝线范围应当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其划定。报批、公示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八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水库.湖泊.湿地 水渠等界限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 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四,控制范围清晰 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划定蓝线 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蓝线的控制范围,三.在划定城市蓝线时应与 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城市蓝线正式方案形成前应征求相关部门及市民意见,城市蓝线划定后.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住建厅备案。批准的城市蓝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十天。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一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 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城市蓝线提出变更或调整,一 城市规划修改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二,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的、三,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并经专家论证,城市规划法定审批机关批准的,第十二条。确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城市规划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三条.城市蓝线内属城市功能性公共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绿化,管线等建设项目 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住建、水利,渔业和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 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蓝线要求.第十四条,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十五条,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 建,构 筑物 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蓝线所确定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迁出.第十六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的建设行为,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城市蓝线实施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