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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路交通安全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具体指公路。城市道路.地方管辖的高速公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是指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护栏,隔离墩,警示桩、黄闪警示灯.缓冲减速带等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具体安全设施由相关部门依据行业规范确定。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 是指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五条,市。县.市。区,安监.公安,发改.住建.规划 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施工和验收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应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在道路的规划.设计过程中。道路建设的主体单位须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住建,交通部门在道路建设时、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提出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规范和规划要求进行设计,道路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由于城区扩建等原因 部分城市道路与国省干线公路平交、交叉应由后建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完善该处安全设施,第七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在道路建设立项时 要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资金列入项目年度投资工程预算和投资管理内容范围、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 占用、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实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行为 公安部门对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实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道路的竣,交,工验收,组织竣。交,工验收的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黄冈市境内国道,省道,地方管理高速公路以及黄冈市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竣。交,工验收 各县。市。区,城区道路。县乡道路,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竣。交 工验收.第十条.由于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不具备通车条件而开放通车、或者开放交通后 对专项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导致或引发交通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并由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因以上原因引发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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