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 2015,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政府各部门,现将,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2015年11月30日。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 118号,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州内建筑、交通 水利。国土 电力、通信,铁路和烟草等行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装饰装修。管道线路铺设。园林绿化 土地整治 烟水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 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第四条.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支付实施监督管理,并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尽职,监管责任不落实的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二章,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第六条。建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项目监管制度.以工程项目为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或经用人单位授权的项目部,每单月向县市人社部门填报.劳动保障监察实用手册,及其他用工台账。各县市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核.并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改正,积极推进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具体办法由州人社,财政,住建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建立工程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所有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已建立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筑工地。必须保证职能部门和劳动者能正常查询以上相关信息.第八条.实行建设领域劳动者实名制管理 用人单位应在各工程项目部设劳资专管员负责劳动用工监管.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管理台账 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由劳动者本人签字后留存备查、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于工程项目开工前在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建设项目工人工资 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总承包企业在进行工程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户名 账号等相关信息。以及劳动者工资拨付办法.第十条、建筑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总造价的15,作为工资准备金及时划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交通、水利等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将年度拨付工程款的12、作为工资准备金及时划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安排,也可按年度施工投资计划的10,划入,施工企业应确保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每月金额不低于总工程款的3、第十一条,规范劳动者工资支付行为,总承包企业应与开设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银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施工企业按月提供劳动者工资表,经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确认后、由开户银行及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社会保障卡或工资卡,禁止施工企业将劳动者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包工头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台账。施工企业应按月编制劳动者工资支付表,详细记录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工资数额,支付时间等事项 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台账保存时间自工程完工后不少于两年.施工企业对劳动者反映的工资异议。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努力减少结算纠纷、第三章。工资支付保障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第十三条 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按工程中标价的1.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代用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缴纳 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划入人社部门设立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缴纳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金和拨付工资准备金的情况。发现未缴纳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金和未拨付工资准备金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存在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人社部门可从其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垫付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以垫付被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成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应付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向用人单位追缴剩余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保障金已用于垫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补缴已垫付的金额、未补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用人单位申请.人社部门核实用人单位无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一次性返还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第十七条 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八条 建立劳动者工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在财政专户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拖欠劳动者工资 通过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具体办法由州人社 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部门职责及预防机制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开展联合检查,综合执法 依法严厉打击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人社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受理和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统筹协调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活动 牵头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二、发改部门负责审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资金筹措情况,对资金准备不足的不予立项。三.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处理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进行查办.四.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劳动者工资支付监管职责,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责任.五.住建,交通,水利、国土 经信等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监督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监督工程分包 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监督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及工资准备金的拨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六、司法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工资拖欠等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负责指导公证机构配合人社部门督促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七.财政 审计部门负责对工资支付保障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并落实劳动者清欠工作专项经费,八。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投标人是否存在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的条件或评标办法中评审因素,列入招标文件条款。九,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追究监管企业经营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任,十。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信息平台,由人社部门将书面通报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按规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人社部门查处用人单位相关违法行为时、依法提供协助 十一、人民银行负责督促工资专户开户行确保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十二.信访部门负责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来信来访的受理.并转交办 督办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重大集体上访。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协调相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接洽劝返.化解稳控,十三.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州境内铁路建设单位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协调。督促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及工资准备金的拨付,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十四,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州境内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协调,督促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及工资准备金的拨付,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十五 工会组织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作为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引导劳动者通过协商 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治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等问题.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拖欠及其他重大拖欠工资事项.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进建设施工企业守法诚信制度建设、住建,交通。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人行和工商等部门要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将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因违法挂靠.转包 分包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施工企业或个人,应纳入、黑名单、实施监管.并依法处理 第五章,执法能力建设第二十二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度 切实提高劳动者工资清欠案件办理效率 第二十三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规范机构设置 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名称,配备与监察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建立完善高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改善办案条件,落实办案激励机制。第二十四条,切实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作经费 每个乡镇应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仲裁调解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各1名、每个社区配备劳动关系辅助工作人员1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其经费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万元的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切实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相应的待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程开工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缴纳劳动者工资保障金 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划拨工资准备金的相关手续 否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并承担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责任,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接到举报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处理.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未依法进行处理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引发的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 第二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者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责任的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并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劳动者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的责任,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一、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二 未按要求建立劳动者名册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无理抗拒.阻挠人社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煤矿 非煤矿山等其他领域涉及劳动者工资问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军事建设工程,涉密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