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监督管理.前款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该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金,四.有生物,药物和建筑工程等专职技术人员.第六条 市。县、市、区,白蚁预防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白蚁预防工作.市区白蚁防治工作按照建设项目归属地确定双方的管理权限,第七条,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并与市 县、市、区,白蚁预防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进行白蚁预防。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用,第八条,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九条.市.县,市,区。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预防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预防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白蚁预防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预防施工完毕后,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第十条。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预防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定期复查回访制度,做好竣工验收.回访复查情况的记录,登记、归档工作.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白蚁预防 包治等工作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包治期限内,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定期回访,接到白蚁危害报告后 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检查。并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免费灭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所提供的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第十三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第十四条、从事白蚁灭治的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白蚁灭治活动.第十五条 白蚁灭治经营者接受委托从事白蚁灭治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白蚁灭治合同 明确灭治范围 灭治费用.服务质量.包治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六条。白蚁灭治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白蚁灭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白蚁灭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以及白蚁灭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白蚁灭治施工、第十七条、白蚁预防机构和白蚁灭治经营者必须使用国家专业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并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 专人管理.第十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白蚁防治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建立投诉 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白蚁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十九条。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有关规定的.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白蚁预防机构 白蚁灭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白蚁预防.灭治业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冈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发 2000 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