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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 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7月14日,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长江港口岸线资源 促进沿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长江港口岸线的规划 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港口岸线是指本辖区长江港口内自然或者经人工改造形成的用于建设港航设施或者其它生产经营设施所占用的特定水域和陆域 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长江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长江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市长江港口岸线进行管理 黄州,团风,浠水 蕲春、武穴 黄梅等6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地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水利,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长江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建设及岸线管理,第五条,开发利用长江港口岸线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严格保护 综合利用,集约开发。合理高效使用的原则。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水利。国土资源 环保,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 组织编制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布局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长江港口岸线布局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以及辖区内的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港航设施建设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建设.应符合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第七条.申请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需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申请,市政府委托市交通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在港口规划范围内建设的桥梁,船厂以及其它跨河,穿河 穿堤 临河的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设施需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水利部门审批前需征得市港航部门的同意、未按规定审批占用港口岸线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港口规划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 原则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简化审批手续.依法规范管理 对于港口规划范围以外建设的桥梁.码头,船厂项目、水利部门审批前需征求市港航部门的意见 其它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占用岸线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部门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进行审批,并报市港航部门备案、第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 生产能力和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组织开展港口使用合理性审查,确保岸线资源的有效利用、第十条,经省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在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码头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需要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按下列程序报批。一,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县 市。区 交通部门提出长江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经县、市,区,交通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当地发改 水利,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意见后。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二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市政府委托市交通部门进行初审。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三、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市交通部门按.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上级批准、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和施工图设计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 应向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非港口设施占用长江港口岸线必须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 长江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包括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内容,二。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长江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第十二条、取得许可的长江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改变岸线用途。不得自行转让岸线使用权。如确需改变岸线用途或转让岸线使用权、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三条、取得许可的长江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许可之日起。在两年内未开发利用和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批准机关注销其长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注销后需要使用岸线建设原项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在临时使用的长江港口岸线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港口设施及永久性建筑物.港口建设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建设需要使用被批准的临时使用的岸线时.岸线临时使用人必须撤出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占用或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非法码头设施。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方案及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6 1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集中整治长江非法码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 2016。2号、要求.分类进行取缔。规范、提升、第十六条.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期限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权年限期满。岸线使用人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30日前依法办理延续使用的许可手续,临时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1年,期限届满后.临时岸线使用人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使用的临时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长江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岸线不得有损坏堤防设施.设置碍航设施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违反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它港口设施以及未经依法批准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对未经批准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和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各级管理部门,机构.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全市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12月5日发布的,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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