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细则、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在我省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 切实推动我省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湖北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细则、请遵照执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湖北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省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 2015。164号.要求 现制定考核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湖北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考核 以下简称考核、细则所称的公交车由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细则所称的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由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第三条、考核工作应科学规范。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各城市.县级以上、后同、交通运输,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细则要求,切实做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工作,一、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城市公交发展规划,编制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年度计划.督促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计划购置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 核实并上报统计材料.二 各城市财政部门负责规范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做好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三,各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督促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加大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核实与上报工作。第五条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城市每自然年度内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重,以下简称新增及更换比重,第六条2015 2019年.各城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 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25,35 45 55.和65,第七条,纳入新增及更换比重计算和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上牌时间应在考核年度内、二 车辆应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和.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三、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年度运营里程应不低于3万公里 含3万公里.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 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即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年度运营里程考核以具体车辆为单位。第八条,从2017年至2020年、考核工作每年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每年1月20日前.城市公交企业通过全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申报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含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填写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见附表1、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见附表2,按程序上报至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二、每年2月10日前.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完成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填写本辖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附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同时抄送同级财政 经济和信息化,审计部门 三、每年2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会同省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填写本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报送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将审查审核情况及本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 审计部门、第九条,城市公交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与基础台账,按规定作好新增公交车辆运营登记。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鼓励城市公交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完整 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基础信息与运营信息.第十条,城市公交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 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对虚报瞒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数量和推广应用比重,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