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4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测绘工作 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和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 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者确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八条。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与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省级基础测绘根据不同地区发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 市。州,县。区,基础测绘成果按照30,15 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重点或者发达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基础测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规划的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房产测绘人员依法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工作。第十四条、建立全省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 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管理 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需采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章。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项目第十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测绘资质认证和技术标准、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年度检验.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单位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 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六条。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不得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 单位名称等需要变更的 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两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测绘资质证书.第十七条.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本省承担测绘项目的 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的招标 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 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审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二十一条.因建设 城市规划和科研需要,在局部地区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该系统应当与所在地区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地区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用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大城市和国家 省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报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城镇及其他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二十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空间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航空航天遥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应当执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四章、测绘成果第二十三条。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第二十四条,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 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测绘成果的公开,利用和保密,应当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第二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第二十七条、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以下统称地图,应当在出版或者制作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出版或者制作后30日内将出版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公开出版的市,州、县,区。各类地图、应当事先在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第二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悬挂,报刊刊登、影视播放,书刊插附.网上登载的未经公开出版标有国界线的示意性地图、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示意性地图,必须事先经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监督抽查。检查等制度。本省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其他重大工程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实施质量检验,经认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章.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所属专用测量标志,由部门负责管理.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立明显标记,设立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 按规定签定委托保管书。委托村保管的,由村委会指派专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前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支付拆建费用 第三十二条、永久性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测绘单位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前,须到标志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量标志使用许可手续后,持测绘作业证件使用.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第三十三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维护经费,按照不同等级实行分级负担.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列支.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未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三、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核擅自编制公开出版的地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编制或者销售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参加测绘资质证书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 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采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的、由发证机关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应业务范围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 擅自重复测绘。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测量标志使用许可手续擅自使用测量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从事测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5年9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