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2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9日.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排污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含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并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交通.质监,商务、工商。农业,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六条、机动车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第七条、鼓励清洁能源机动车的开发.生产 销售和使用.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客运优先选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型.对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实行维修,更新淘汰,第八条 提倡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第九条.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匹配,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第十条,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 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第三章,检验与治理,第十二条、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免于安全检测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第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二.按照国家环保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三.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四,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保存环保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公开检验资格,制度,程序 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 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按照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 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据证上注明排放检验收费金额、七、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禁止以城区、县市等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第十六条。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七条、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 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能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应当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报废、第二十条。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具体措施,环保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信息联网,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第二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在车辆集中停放点。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应当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第二十三条。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应当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并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及检验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的排放检验机构,第二十五条,交通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维修人员业务培训。第二十六条,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治理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的定期检测.第二十七条.商务部门应当加强车用燃料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在销售场所公示检查结果.第二十八条 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无照经营车用燃料,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车用燃料的行为,并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加油站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督促农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年检前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加大报废更新力度.推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国,阶段,执行力度、第三十一条。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收费行为,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 具有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但铁路机车除外。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蒸发和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原 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