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区域性大气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 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市.含地。州,下同、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实施计划 对国家和省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尘控制区、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要求 划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大气污染作出界定、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可能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变更申报登记,经环保部门审核的数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依据,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设置排污口标志.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采样装置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环保部门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发证手续.第九条,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加倍征收排污费,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严重污染大气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保部门限期治理的决定 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环保部门应当检查限期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测 对检测合格的。发给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合格证、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必须提前三十日向环保部门申报批准.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有大气污染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制定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接受检查.因发生大气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 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缴纳事故应急费,具体标准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防治建设项目造成的大气污染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经济贸易,建设,工商 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在立项,登记。规划、用地 设计、竣工验收时严格审查 并对其审批结果负责,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审查与验收负责、第十四条、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必须报请环保部门协调削减本企业或本区域其他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确保该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第十五条,建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立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计划部门不予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设计较复杂的.应当组织单独审查。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计划 土地,建设,金融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未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未经环保部门许可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第十八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大气的工业生产项目或设施。已有的项目或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四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九条、禁止制造。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锅炉,第二十条.工业窑炉,锅炉超过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使用单位限期达标、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和区域开发建设 应当发展热电联供或集中供热 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在已实行集中供热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第二十二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善民用燃料结构的规划、确定分阶段实现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的限期、逐步替代原煤散烧.城市饮食服务企业的炉灶应当使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第二十三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费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作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粉煤灰综合利用 第五章,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第二十四条、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第二十五条。不得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和设备 对采用土法工艺从事炼焦。炼硫磺,炼黄磷。炼汞、炼铅锌 炼油 炼铁等生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闭。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计划.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控制或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进口或使用、第二十七条.在人口集中地区不得从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粉尘,烟尘或恶臭的活动,存放易燃,易扬散物质.必须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第二十八条,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检验必须作为机动车辆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的内容。经检测合格的,由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对未取得合格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从事机动车辆排气检测的单位,必须经县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公安 交通部门确定.第二十九条,禁止制造、销售,进口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在用的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强制淘汰。生产.销售含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淘汰含铅汽油的计划、按期淘汰含铅汽油,第三十条,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防治和减少扬尘对大气的污染 及时清理建筑垃圾、需要熔化沥青的,应当使用密闭式装置或采用其他无污染的新型建筑材料、第三十一条,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当有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的设施,对液化石油气残液实行集中处理.不得任意倾倒,第三十二条,城市饮食服务企业、应当安装消除油烟 异味的设施。使用专门的排气装置、其他饮食服务个体经营户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污水和垃圾、防止与减少大气污染和恶臭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罚款,一,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标志 安装计量,采样装置的,二,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发生大气污染事故,不采取应急措施或不按规定报告或拒不缴纳事故应急费的,四。工业窑炉,锅炉逾期达不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五,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恶臭的活动或未采取措施存放易燃 易扬散物质.造成污染的,六,制造,销售,进口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或机动车船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拒不安装净化装置的,七 建筑施工或排放油烟或任意倾倒污水.垃圾.液化石油气残液.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 第 四。项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 六。项行为的、按每辆车。船,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七、项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逾期未完成小型窑炉 锅炉等单一小项目治理任务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由环保部门责令停用或停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本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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