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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推动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文物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等考评的重要内容、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全省文物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 工商 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负责相关的文物安全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并建立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安全经费补偿机制。第六条 加强文物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提高全社会文物安全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巡查检查,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整改安全隐患、无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安全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第八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职责,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公示公告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和核定工作,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登录、发布机制、编写资料档案 设立保护标志。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除因特殊情况需要,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外 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对已有的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及景观的设施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重要区域、重点部位设置实体防护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及更新更换等工作,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监控中心、室,应当建立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次值班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且具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操作能力,第十三条,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 安全风险等级要求,建设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的实施。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防护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的实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第十四条.文物安全防护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坚持适度防护和最小干预文物本体的原则,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实施 文物安全防护工程的施工组织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要求.不得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造成影响破坏,第十五条、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安全防护先进技术和装备.建设完善文物安全信息平台 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三级以上博物馆应当建设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国家三级以上博物馆应当与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动,实现一键报警 第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和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博物馆游客和观众的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使用.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承担文物安全职责的相关部门对各地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监测,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文物安全联合执法检查.第十八条,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培训 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第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迁移,拆除和故意损毁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第二十条、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依法设置安全保护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配置防卫器械、安全保卫人员和防卫器械配备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协商公安机关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为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参考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第二十二条,在文物资源密集 安全形势严峻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墓群和国家一.二级博物馆 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联合评估后,可以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加强重点保护,第二十三条,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公安、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文物行政部门在案发后24小时内向当地政府.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级以上博物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重大文物安全隐患 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应当督察督办。对发生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一,二级博物馆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的相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约谈 并予以通报.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发生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三级以下博物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 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或者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灭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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