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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文明 和谐的城市环境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区为主 街为基础,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 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建立市容环境监督员制度、市容环境监督员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宣传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 劝阻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景观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等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 出版 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性,广播.电视 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第十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 文明的社区。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十二条,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四条、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 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有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一,道路及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 责任人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其中 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责任人为建设单位,二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镇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为市场开办单位,四.机场,车站,码头 桥梁。隧道。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 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岸线,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六,建设工地 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待建地块,责任人为业主或者管理单位、七 文化.体育 娱乐。游览、公园 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八,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由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确定,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 乱搭建、乱张贴 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有权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 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容貌标准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遮阳篷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保持其安全 整洁.完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 应当与城市风貌及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定期维护、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设置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地下管网检修井和沟渠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井、沟相应部位设置标志 逐一编号登记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定期巡查。保持井盖.沟盖完好。正位.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发现井盖.沟盖破损 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在半小时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井盖,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 可以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更换.补缺.正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一千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盗窃.非法销售或者收购井盖、沟盖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或者楼顶设置架空管线、无线电基站。塔,杆 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 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堆放,晾晒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在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新建.改建建筑物的 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选用绿篱,花坛,池 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等作为分界 并保持整洁,美观。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涉嫌无证 照、经营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 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在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船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第二十四条.本市景观灯光设置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并保持完好 第二十五条 门面招牌 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门面招牌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和期限设置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逾期不拆除或者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 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涂写,刻画,违反规定的 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指使涂写,刻画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保持整洁美观,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违反规定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组织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 烟蒂.饮料罐 饭盒 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 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三,在道路或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六、当街冲洗石料 七,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鸡,鸭、鹅 猪.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 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饲养宠物,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 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违反本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十条、新建 改建及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公示工程开工及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置建筑垃圾的,由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违反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非法收集、运输.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及其他相关非法物品,并处三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取得许可的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违反规定 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公共厕所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污水处理系统 未接入贮。化,粪池或者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应当倾倒在指定场所的容器内,贮 化、粪池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定期疏通 防止粪便外溢。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临街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档或者围墙遮挡并保持完好 整洁,硬化进出口通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停工工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违反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和平整场地,禁止向工地外地表排放污水.污物,车辆驶出工地不得污染路面,未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施工围挡发布商业广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运输建筑垃圾 生活垃圾 泥浆。粪便和其他流体。散装物品、应当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运输碎石料。黄沙等容易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物品。装载物不得超出车辆挡板高度,并应当采取密闭措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污染路面的。责令及时清除,并按污染路面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通行证 车辆通行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 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路线,时间,消纳场所等事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申领车辆通行证或者未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第三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业务.应当按照行业标准配置导水池 污水沉淀池等必要设施,防止污水流溢、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枝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维护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清理窨井 疏浚管道等产生的淤泥及其他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并清理作业场地、违反本条规定的 责令及时清除。拒不清除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进行码头 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 粪便污染水域。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应当及时清运至指定场所、防止污染水域.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 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第三十九条,应当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理,鼓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逾期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日加收欠缴费用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将加收滞纳金的标准告知当事人,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用总额 第四十条。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社会化,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违反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 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进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作业服务规范。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 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按照签订的责任书或者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二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务.财政等部门 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编制垃圾转运站、建筑垃圾。粪便消纳场所和生活垃圾处置场所 垃圾收集容器 公共厕所。环卫车取水点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第四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区、工业区。旅游景点 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垃圾收集和转运站.公共厕所 环卫车取水点等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违反规定,不建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 责令限期补建,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各类公共场所 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未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消纳场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情节较重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拆除 迁移、封闭公共厕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城市容貌标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作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人员录用。教育 培训、考核机制,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制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规范 佩带明显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 文明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 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国库 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十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实行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应当公开.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的 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第五十二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或者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漏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第五十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理的投诉不处理的。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不使用统一罚款收据的、三,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六,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二,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交通等市政设施 交通运输工具、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以广告牌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 橱窗,灯箱,实物模型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第五十七条.本条例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以体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不足一立方米按一立方米计算、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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