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改委印发。省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省财政厅,建设厅 审计厅 环保局、南水北调办。十堰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湖北省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按照省政府明确的职责 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顺利实施,二,七年十一月六日、湖北省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要求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丹江口库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申请国家投资的水污染防治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湖北省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主管,省直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法人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工负责,第四条,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五条。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凡列入,规划,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主管领导为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以及施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负行政领导责任。第六条、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一、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的前期准备,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 有较强组织能力和较高业务水平、项目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建设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动项目法定代表人 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二。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项目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执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三、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必须具备市政工程监理资质、并有相关监理业绩、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若发现不按合同进行监理。不履行监理责任和义务、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并取消在我省同类工程中的监理资格 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合同法有关要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双方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推行,代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按照。规划,的安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项目业主通过市,县发展改革委 局,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本及申请审查文件 申请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同时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省环保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承诺函,省级银行贷款承诺函,自筹资金证明。项目招标情况说明 污水或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文件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初步设计文本应以省发展改革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厂址。规模,工艺,估算投资为依据,概算投资超过,低于。估算投资的幅度在10、以上的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中的污水 垃圾处理项目必须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工业点源项目必须由具有咨询或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本中应附报告编制或设计委托书、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供水 供电部门提供的用水,用电意见,垃圾处理项目渗滤液处理去向承诺意见,污水处理项目污泥去向承诺意见等 第九条、项目的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对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要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后报批,第十条。项目的审批、凡列入 规划.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并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初步设计概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后 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经省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是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滞留.挤占。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不准随意扩大项目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第十二条,各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开设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指标文件和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项目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工程建设进度以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要求,商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拨付项目资金,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一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二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 提高建设标准的,四.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五 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第十五条 丹江口库区所有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基本预备费预留省财政,作为项目调剂资金 由十堰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使用建议计划 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统一调整使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落实,第十七条 依照、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和省级审计部门对上述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四章,工程招投标、第十八条,招标投标工作要严格履行招标投标法和市场准入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 部门。行业的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重大项目稽察办参加项目招投标的主要环节。实施对项目招投标的过程监督,第十九条。为降低建设成本和保证工程质量。工程选用的标准化通用设备和大宗材料由十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集中招标采购 具体设备和材料清单由十堰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第二十条。参加丹江口库区县、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投标人.原则上应具备市政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参加乡镇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投标人、原则上应具备市政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设备,材料投标人原则上应为国内生产厂家或国外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商,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或乙级资格、第二十一条。项目招投标必须进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招标结束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招标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标合同不得转让.工程及设备,材料不准转包,中标人和项目法人都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和设备。材料交货及资金支付,对未按合同执行的 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防范措施及时处理、处理结果报项目管理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第五章 工程开工,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方能开工、一、项目法人已经落实,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已经健全.项目法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总概算已经批复、三。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并经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四、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确定 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定,五,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六 项目监理人员已经确定,七。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的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经签订协议落实 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八。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通过招标采购落实、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材料用量.第六章 施工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作用 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规范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项目所在地建设。质量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规范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把好主要材料进场关.现场施工管理以及工程质量、进度 投资控制关。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要责令返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要及时向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反映.并由项目法人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作出处理,涉及厂址,工艺,关键设备变更等重大问题需按程序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要有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先进施工方法和工艺。施工单位有义务为监理单位的监理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监理和检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第七章,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在工程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分初步验收 竣工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单项验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在对竣工初步验收 竣工单项验收提出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一个月内,由项目法人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竣工验收 同时报送工程总结报告,初验报告、单项验收报告。监理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等验收资料 第二十九条。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竣工验收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验收委员会对工程作出全面评价和工程合格与否的结论.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竣工验收后 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三十条.项目建成运行一年后。省发展改革委要组织项目后评价。第八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对工程的检查监督.省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不定期的工程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 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处罚 构成犯罪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实行审计。稽察及财政核算监督制度,审计工作以内部审计为主,内部审计应包括工程项目开工审计。过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省重大项目稽察办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稽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三条.各地要建立工程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以及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月报表,十堰市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季报表。项目建设单位每年7月10日和下一年的1月10日向当地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进展情况报告。进展情况报告经十堰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汇总后.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上半年和全年的进展情况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分别于7月20日和1月2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工程招标情况 工程概算执行情况、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工程管理措施等,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