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约谈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解决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进行招标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认为有必要实施约谈的项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等,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招标人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针对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在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依法进行告诫谈话 指出存在问题 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发现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有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投诉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涉及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的问题线索.以及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进行约谈 第六条.约谈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单独实施 也可邀请监察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第七条.约谈的对象包括.一。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参加 三 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参加.四,评标专家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责提出约谈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约谈申请应明确约谈事由、约谈方式。约谈人 约谈主持人,约谈对象.邀请参加方.时间 地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及拟提出的整改要求、第九条,由主持约谈科室起草约谈通知。告知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事项。约谈通知以局办公室函形式印发 于约谈7个工作日前送达,邀请其他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约谈的,主持约谈科室应在约谈通知印发前与应邀参加方主动沟通 并就有关约谈内容 程序.要求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 约谈程序如下,一。主持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二、约谈对象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三 主持约谈人和邀请参加方、共同实施约谈的部门和机构.依法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四.约谈对象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第十一条、主持约谈科室应于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记录 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由主持约谈科室归档备查.第十二条。主持约谈科室负责督促约谈对象将约谈要求落实到位,并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归档备查、对于正式谈话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第十三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 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