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第1章,总则1.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 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以国家和湖北省及十堰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十堰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等,进行.并遵循适用 经济 绿色 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1,4本标准规定未尽事宜,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5.全市域本市城区。含乡镇 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建筑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适用本规则,第2章。名词解释2 1,建筑分类名词2 1.1,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1、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 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公寓式住宅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只能在规划的住宅用地。含兼容住宅用地、上建设,3.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2。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1、行政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如机关.企业单位的办公楼等。2,文教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如学校,图书馆 文化宫。文化中心等,3.托教建筑、如托儿所,幼儿园等,4、科研建筑.如研究所.科学实验楼等.5.医疗建筑 如医院。诊所.疗养院等 6,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如商店 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等、其中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为公寓式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7、市政观览建筑,如电影院。剧院、音乐厅,影城,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等,8、体育建筑供人们进行体育活动.比赛健身的建筑。如体育馆。体育场。健身房等,9,旅馆建筑、如旅馆。宾馆 度假村。招待所等、10。交通建筑,如航空港.火车站,汽车站 地铁站。水路客运站等,12。园林建筑,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亭台楼榭等.13、纪念性建筑。如纪念堂 纪念碑.陵园等。2。1 3。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2,1、4城市综合体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 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多种功能组合建造建筑 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为超大城市综合体 2、1.5附设式停车库及共用停车场,库、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为附设式停车库,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为共用停车场。库、2。1,6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1.生产性用房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如生产车间。仓库等.2。非生产性建筑除去生产性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配套生活、科研等的建筑。如科研用房.职工宿舍、食堂。锅炉房、变配电房、变压器房等。2 1,7仓库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2,1。8。物流建筑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2、1、9农业建筑农业建筑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牧业生产和加工的建筑、如温室 畜禽饲养场.粮食与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2,2,建筑通用空间名词2、2,1 裙房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2 2,2塔楼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2.2,3,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2、2 4。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2.2。5、内天井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2.2,6。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地下室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半地下室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的、且不超过1 2的房间。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1,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 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增加不超过0。6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2,多个标高场地宜采用分台地设计标高.如建筑室外平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等级最高城市道路.含规划,标高增加不超过0.6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3,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4.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2,2、7 公共停车场 库。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 库、2。2 8。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2、2.9、避难层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房间,2 2 10,结构转换层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 转换板等。的楼层.2、2、11设备层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 12,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 2的楼层。2,3.建筑部件名词2,3,1,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3,2,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2。3、3。露台设置在屋面 首层地面或雨篷上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 3。4,挑檐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2。3,5。女儿墙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2。3,8,凸窗.飘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墙面一部分,且距。楼,地面有一定高度,2.4。建筑容量名词2,4 1,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4,2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 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4.3、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2,4.4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2,4。5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2.4,6。梁底净高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4。7 地下室顶板埋深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第3章。方案设计总图设计要求方案设计总图是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平面设计,3,1,总体要求3 1。1。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解 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依据用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和有关法规 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3 1、2总平面图应准确 真实地反映用地周边不低于50m范围的现状和规划情况 包括,地形地貌,现有建筑,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片区交通、市政公用设施情况 总图设计应统筹考虑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建筑布局关系,使本地块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品质,3、1,3。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3。1.4,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 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等 前期的交通。消防.设施等应满足使用要求、3,1,5,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公共空间,公共配套设施,绿地绿化等其他建筑面积的位置,功能和数量,3。1,6设计文件中应标明配建停车位数据指标、3.2,建筑退线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版。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划要求、有特别管制或安全防护要求的、如高压线。输油管。输气管,轨道交通等,应符合相关规定,3 2。1,地上建筑退线3.2,1、1.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机械停车.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 雨篷 遮阳板 屋顶挑檐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3.2.1,2,以下情况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1,距离室外地面净高6m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3m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2 投影面积不大于4,且高度不大于2m的地下室风井。以及投影面积不大于30、且高度不大于0,5m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 但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不小于3m,3。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且建筑高度不大于4.5m的门卫房建筑 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m 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需满足地上建筑退线要求 4.按城市规划要求单独设置的环卫设施。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4m、3,2.2、地下室退线3 2 2,1,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 不应小于5m 3,2,2.2,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块 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 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下室可适当减少退线 3、2 2、3.基础等永久性构件不应逾越用地红线.3。2,2 4.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零退线,3,2。2、5,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时.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 3、2.2。6。居住区内道路。地面露天停车场.绿化和地下工程管线等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3 3.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3 3 1、建筑间距建筑间距应符合、十堰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消防规范,日照标准等有关规定,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 辐射等危险的建筑物 其建筑间距 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3 3,2。建筑日照建筑日照应符合。十堰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 3。3、2 1,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1,拟建建筑对用地内其它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2。拟建建筑对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核查待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3,周围已建 在建或已通过方案设计核查待建的建筑对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4.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 致使日照需求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或日照遮挡建筑的位置 外轮廓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3、3、2.2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1、对于日照需求建筑 在有效时间带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沿建筑外墙线分析日照状况,对组团绿地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等采用,多点分析,或.等时线分析 的方法分析日照状况 2。自然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不纳入计算,但是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除高4m及以上的高围墙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3 日照分析的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的房间的室内地坪标高h 0.9m,与实际外窗窗台高度无关 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4。无论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基准面均是外窗与外墙相交的洞口 即室内主要空间获得日照的界面,5、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计算基准面为阳台门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的阳台难以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6,外窗宽度大于2、4m时,在计算满窗日照时可缩减至2、4m、宽度小于0、6m时 不得作为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纳入日照分析,7 日照分析及建筑高度计算时、应综合考虑屋面太阳能板及屋面构架的遮挡因素并纳入计算 3,4建筑面宽建筑面宽设计应符合,十堰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控制 避免因面宽过大而形成屏风效应 对于建筑面宽较大的建筑。可考虑采用局部通透的方式来解决通风和视线遮挡的问题,3.5 道路系统道路系统设计及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计应符合。十堰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3,5.1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1,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不应直接向城市主.次干道开口。且应避开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位于城市支路上的车行出入口,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m,2。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避开人流集中的场所 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的距离应不小于5m,距公园。学校,托幼等用地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住宅区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公交场站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50m、两个出入口距离为其相邻道牙之间的距离。3,相邻地块需共用道路的.应协调处理好相邻用地的场地标高和工程管线等的衔接关系。4。配建型公交场站出入口宜设置在城市次干道或支路上、不宜直接设在主干道或快速路上,且不应直接向主干道开口、配建型公交场站进出场道路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但可与消防通道共用、3。6,场地其它规定3 6。1.公共空间、包括公共活动,休闲 体育广场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应与建设用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联系形成有机整体,3,6。1.1,公共空间的设计应遵循开放可达的原则,3.6 1.2 规划要求占地面积不超过800。的公共空间应集中设置、占地面积超过800.的公共空间,为方便居民活动可分设.但每个公共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00,3,6,1,3.建筑架空层作为公共空间时.室内型公共空间 其梁底净高应不小于3,3m。保证与周边有良好的交通联系.3.6 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在项目用地红线内解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登高场所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消防车登高场所场地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3、6 3.场地防护3、6,3 1.挡土墙,护坡一般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与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护坡的上缘与位于其上方的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4m。下缘与位于其下侧方的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m、3。6,3,2人流密集的场所,当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其上,下缘高差大于0 7m时,应在挡土墙或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措施、居住区场地上述高差大于1m时应加设安全防护措施、住宅用地种植绿化的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不大于0 5、3。6。4。围墙设置3。6 4,1 非部队驻地,学校,托幼建筑物等特殊要求项目周围一般不宜设置围墙 3、6,4。2,因消防安全需要设置的围墙.除应符合相关规范外还应满足城市规划及城市景观要求 3 6.4,3,因治安管理等需要沿建设用地红线周边设置围护隔离设施时 宜结合绿化。景观设计,优先采用绿篱等形式。如采用围墙、应满足以下要求.1、围墙的设置应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影响用地内现状或规划公用道路的建设实施和通行使用,不影响相邻地块。或小区,合理,必要的交通组织、2,围墙的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红线、3.围墙应通透,美观、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得超过0,4m,第4章。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4。1.地下空间连通建设的要求,1,新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与附近现状或规划的地铁站点、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进行整合与无障碍连通,2.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其他地下空间如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设施等紧密衔接.共享通道和出入口、3,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地下车库。人民防空及消防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4.先建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预留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项目应负责实施连通对接.地下空间的连通接口应在图纸中有明确标注、4、1 2 地下空间连通通道的设计.除应满足消防、设备管线敷设。人防设计规范等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1,人行,交通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2,8m,商业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8m、净高不应小于商业使用要求.2、机动车行、保证双向通行 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2、4m、3,人车混行,保证双向通行 净宽不应小于9m、净高不应小于2,8m,4、特殊车辆通行,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净宽和净高要求,5。地下综合性公共交通设施的设计,还须满足其特殊规定、4.1.3.建筑地下通道空间可结合商业布置.地下通道的空间尺寸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各类地下商业街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4.2 玻璃幕墙4、2.1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 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 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4.2.2新建住宅 党政机关办公楼 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 托儿所 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4,2,3人员密集 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 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 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 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 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4,2、4,以下位置不宜设置玻璃幕墙 1,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2。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和其余路段10m以下部位。高度平路面起算.4.2、5.如需设置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环保玻璃、考虑对邻近建筑或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满足相关规范。4.3、建筑立面设计4,3。1.幕墙使用的擦窗及维护设备 宜进行遮蔽隐藏 避免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4 3 2.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装设空调室外机。如需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统一考虑装设空调室外机的位置,通过适当的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 做到美观 整齐,易于维修检查、2 在人行道及主要人员出入口处均应设置防坠落设施。3、空调室外机位不应对相邻房间造成噪音和气流干扰.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地收集排放。4,4、3建筑外墙门窗原则上不应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时,应统一设计,统一安装、窗的防盗网应安装在窗的内侧 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阳台外露防盗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并加设应急逃生口,4.4、4。建筑物沿街立面的进出风口应按其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并尽量与建筑物立面统一设计、出风口底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m,4、4、5,建筑物沿街立面的给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道等应按其安装的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 尽量设在建筑物内的管井中.当需在建筑外墙敷设时 应尽量集中在次要立面或较隐蔽的立面凹口部位、4。5。建筑屋面设计4 5 1.屋面设计提倡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并尽可能采用绿化种植屋面的方式,以提高城市屋顶的绿化比例,4,5、2.对高出屋面的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应通过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减少对相邻建筑的影响,4。5。3、用于支撑幕墙的屋面构架高度不得超过其邻近的幕墙顶点 用于支撑太阳能板或幕墙的屋面构架不得超过一层 第5章,建筑设计通用规定5,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应符合,十堰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有关规定.5、1。1.公共配套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同一宗地内分期建设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 5、1.2设在住宅首层的公共配套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 5,1.3裙楼屋顶平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的.应有从屋顶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24小时开放的专用楼梯及无障碍电梯、5.2,住宅建筑,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通达机动车.2。住宅与附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或商业用房的出入口及水平,垂直交通应分开布置。3.位于坡地上的低层.多层住宅建筑。其底部的挡墙或吊脚架空高度不得超过4、2m,4.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地下室。外墙不得超出首层建筑外墙范围、层高不得超过3。6m。5 楼梯间,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 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严禁利用楼梯间 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6、自行车库应有单独出入口、不应与机动车库合并设置 且不得与机动车共用坡道出入 7。公共出入口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高层或超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门厅 管理室,8,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变配电所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应设置在与住宅单元直接相邻的位置,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等封闭处理措施,5。3。公共建筑.1,主要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 不得设置不计面积的凸窗。临城市主、次干道或重要景观一侧的外立面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凸阳台 2 超高层办公建筑外围不得设置任何室外透空空间.3、办公建筑不得设计为住宅的户型形式,4、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 独立院落和出入口.5,建筑外墙及其正投影外轮廓线与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与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应区别仓库和厂房对应说明与高层建筑 重要性建筑之间的水平距离高层不小于50米,多层不小于25米。与裙房,单多层建筑的距离不小于25米。其余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 4。1规定.独立设置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25m.5。4,停车位设计 1.地上普通停车库层高不得大于3,9m.设有两层机械停车位的车库层高不宜大于5,6m,车库停车位宜设计为普通停车位 机械停车位不宜超过规划总停车位数量的50 2 子母车位只可作为单一车位计入规划指标.5.5公共厕所设计 1,在公交场站 口岸,地铁 火车站,机场 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 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等公共场所和新建居住区应按规划要求设置固定式公共厕所 用地充裕时以独立式为宜、用地紧张时可采用附设式建设,2 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m,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m的绿化隔离带、用地面积按一层计算。不包括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公共厕所等级标准请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2005 5 6,无障碍要求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均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位和残疾人专用车位,非机动车的停车位应靠近使用者活动区域。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在方便出入的位置.并应作显著标识.配置数量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5、7绿色建筑设计应按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鄂建文。2014.72号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第6章,附则6。1。国家 省和各部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6.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6,3,本规则由十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本规则动态修订机制。十堰市规划局可根据需要对本规则进行适时修订,6,4,本规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