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 24号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8年2月23日.洛阳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确保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建立可持续性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机制,设立洛阳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洛阳市辖区内。市本级以及各县.市,区.为专项资金筹集对象,贫困县暂不征收,第三条 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一、集中管理 提高效益原则.专项资金的建立,将可用于轨道建设的各类资金集中管理.并充分利用国内银行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多种融资工具及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二、规模适度,控制风险原则.由市轨道公司做好项目融资方案的决策。科学防范风险、专项资金的规模与轨道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相互匹配 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确保建设期间工程进度及运营期间债务足额偿还.三,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原则,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发生规定用途外的支出 第四条 市轨道公司内部成立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建立投资评审机制。制定规范的评审标准及操作流程.自行组织项目建设投资的预决算评审和其他费用审核等工作.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专项资金筹集来源包括 洛阳市辖区内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及其他能够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资金,第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筹集方式,一。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6,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3。县级。含吉利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10、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的5,四、轨道交通项目资产。资源,经营收益,国有股权分红。转让收益、资产出让收益、以及轨道交通沿线物业开发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各项税费地方留成部分。五 市政府向国家、省争取的支持资金,以及其他能够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资金,六 其他收入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用于洛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期资本金投入,建成项目运营补亏和债务资金的还本付息.已投入运营线路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等。第八条、市轨道公司在每年年底 向市政府专题汇报当年运营情况,下年工程投资计划以及债务还本付息安排等。第九条,市轨道公司根据市政府的批复、编制下年资金计划 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表.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及专项资金归集情况。将资金及时拨付市轨道公司。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对各县、市。区,应筹集的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结算,第十一条。由市审计.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实施情况等进行跟踪审计。绩效考核、并对专项资金日常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合法,高效使用.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根据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轨道交通建设情况 适时修订本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