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日 忻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 稀有树木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 二级和三级。凡树龄在500年以上.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300年以上,499年以下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在100年以上。299年以下为三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市、县,市。区 林业、园林主管部门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一级古树名木由省绿化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级古树名木由市绿化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级古树名木由县级绿化委员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各级古树名木的认定结果由省绿化委员会统一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备案.第七条.对损伤 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报告有关部门处理、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 制定保护措施、确定管护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工作,并监督实施,第十一条、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由古树名木所在地人民政府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由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部门管护。二,生长在公路 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分别由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管护 三,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管护、四、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由所在单位和个人管护 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 由村委会负责管护,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三条。古树名木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担,管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十四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管护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第十五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 复壮。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死亡 养护人应当及时上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二,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 树干 树皮、三 依树盖房,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四、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 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六,擅自砍伐、修剪,移植.转让买卖.七。其他损害行为、第十八条。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因保护管理措施不力的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