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呼和浩特市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第二章.登记备案制度,第四条.凡在呼和浩特市辖区内开展环评工作的环评机构必须在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登记备案。适应于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已备案的评价机构、任何个人和未准予登记备案的环评机构不得在本市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五条、申请登记备案的环评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登记备案申请报告、二,环评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正 副本,环评工程师证书。注册登记证 上岗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体系.四 环评工程师和上岗证持证人员名单级本人签名,五。市外评价机构须提交成立分公司办事处的文件 并委托专人开展环评工作,并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四年以上、在近四年承担过至少20项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国家影响报告书,表 国家对环评机构的资质考核中无不良记录 提交环评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日常考核证明和市外承担环评工作的业绩证明。六,预留评价机构和法人印鉴,七,在呼市城区具备办公场所产权或租凭合同,及环评机构资质要求的办公设备购销发票.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通过环保局网站实时对准予备案的评价机构进行公布,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履行环评价文件编制,审核和审定程序,配备与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配套的专业仪器设备、具备完善的图文数字化处理能力 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对所承接的项目要建立完善档案。第八条.环评机构严格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开展环评工作、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并在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承接业务。环评编制质量必须符合环评技术导则和环评审批的要求,第九条、环评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加强对所属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的管理,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第十条,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附件中应包含、一、编制人员名单表。二,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四 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审核人及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必须附有资质证书正本三分之一大小的缩印件、并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骑缝加盖环评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第十三条 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环评工作 不得违规承担环评工作.也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评工作,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得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承接环评业务 环评机构承接环评业务时。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第十五条,环评机构应强化服务意识 端正服务态度 切实履行委托合同的各项内容 在环评委托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限内保质完成环评文件的编制和修改、第四章 考核奖惩,第十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评机构的环评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重点为环评文件的质量、编制效率.环评收费。履行合同等情况.第十七条.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抽查考核。其中日常考核占70 抽查考核占30。日常考核采取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由评审专家和其它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分的办法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占80 业主评分占20,抽查考核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不定期对各环评机构的环评文件进行抽查打分、第十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不及格,优秀。80,含 分以上、良好、60,含,分以上 不及格 60分以下、第十九条。对考核成绩优秀者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报请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 建议取消其在呼市地区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年内不予备案.对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予以相应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