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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 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赤峰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 监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二,建立物业管理招标评标专家库.三、处理有关投诉 举报 四,查处物业管理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第二章 招 标、第五条,下列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在政府指定的招投标服务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一、新建住宅项目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以及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经过整治改造实施物业管理的.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 或经发布二次招标公告,有效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完成.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1个月完成.三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经过整治改造实施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整治改造的部门 应当在整治改造实施前完成、第八条、招标人可以成立招标小组或者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办理招标事宜。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指派,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物业招标小组由街道办事处推荐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政府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招标人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要求.三,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格式和主要内容、投标保证金。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标准、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五、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六.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说明,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 持下列材料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 业主大会决议。三。招标公告、四。招标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 还应当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第十四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章.投,标.第十五条.持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可按照业务范围参加相应的物业管理投标活动.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不得含有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形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技术标。信誉标和经济标文件应当分别编制,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不得擅自开启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过后.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第二十条。投标人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或者加盖印章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提交的.三,逾期送达的。四.投标人所报物业服务费高于或低于招标人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设定的收费标准的。五。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六、不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日期,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公开进行、第二十四条 评标应当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当日、从物业管理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八条、评标包括评议技术标文件。经济标文件、信誉标文件和分别现场答辩。评标应当保密进行.第二十九条。技术标文件评议标准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管理机构设置和资源配置方案。二、物业管理方案、三 创优规划和创新管理方法,四.服务质量控制方法,第三十条.信誉标文件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二。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业绩。三。物业项目负责人业绩.四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有经济标的、经济标文件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管理投标报价 二。物业管理经营成本支出测算,第三十二条。现场答辩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语意表达和沟通能力、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熟悉程度。三 物业管理业务水平.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在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三十四条 评标结果应当在评标会议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会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将未中标的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 三 开标评标过程 四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五,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工作.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和中标人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少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按照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赔偿。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 向招标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标准按中标物业项目一年服务费的50。计算.未交纳履约 保证金的中标人。招标人不得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标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并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一,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的,二 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第四十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一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行贿等违法违纪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五,中标后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以权谋私 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招标费用由招标人承担,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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