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冀政字、2018 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 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的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进行核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 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 区.备案,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本级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所称市,县,市 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当地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本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其中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市.县级政府专职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审批局.按照同级政府规定的权限行使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职权,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 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九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条,项目核准 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 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 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项目核准 备案 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 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通过在线平台受理时 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第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准入标准,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 备案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将核准 备案结果予以公开 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 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手续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对项目核准 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完整性负责.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等、二,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三.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四,经济影响分析,五.社会影响分析。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 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 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负责.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海洋 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 海洋。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部门核发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实行并联办理,第三章 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二十二条.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按省政府要求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 省政府规定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送的.可以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其联合报送,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及省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 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项目所在设区市.省政府批准有相应权限的县、市 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管理企业及设区市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设区市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向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核准机关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各类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直接向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 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按照规定需要评估的 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相应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 明确评估时限、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除项目情况复杂的 评估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 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听证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 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 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作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二十九条.项目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特别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第三十一条,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第三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按照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出具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第三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核准工作效率,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第三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 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 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 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 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第三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具文件外。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其他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能够与项目核准同时办理的.应当使用统一的项目代码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审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六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 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 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第五章、项目备案第三十八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 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信息格式文本,包括以下内容、一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 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四十二条。项目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包括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项目备案机关收到修改后的全部信息即为告知备案变更,项目备案变更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或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备案信息变更后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 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予以纠正.第四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 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明确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国家安全。国土资源 海洋 环境保护。节能审查 金融监管。安全监管.审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 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 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行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海洋。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第四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第四十八条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 海洋.水行政管理 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在线平台应用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 资金拨付 竣工投产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第五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 建设进度,资金拨付.竣工投产等基本信息 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一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二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 核准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 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海洋,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 安全监管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四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 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 备案。并依法给予警告.第五十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由核准机关或相关部门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处罚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于通过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审查的项目。企业应依法进行整改、在涉及审批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出具同意建设的意见后,可以按程序补办核准或同意变更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核准机关或相关部门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处罚,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处罚,企业未依法向备案机关备案即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由备案机关责令纠正.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企业应依法进行整改,在涉及审批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出具同意建设的意见后。可以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补办备案信息,第五十七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 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处罚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八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海洋,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 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十九条,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 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对工程咨询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企业分支机构经本企业授权 个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 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河北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冀政、2014.120号,和 河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