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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 是指违反城乡规划 土地管理.城乡建设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含翻,改,扩,建设的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包括规模化养殖用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第四条、查处违法建设 遵循属地管理 谁主管谁负责和各部门相互配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稀士高新区管委会 全面负责本地区查处违法建设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具体查处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引导和规范群众依法建设、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职责管理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和规避.招拍挂.等违法用地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违反施工资质。质量安全.监理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 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河道堤防 蓄滞洪区和防洪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执法过程中的安全保障 维护执法现场秩序。依法制止和查处涉嫌妨碍。阻挠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行为。第十条、监察机关负责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效能监察和问责、对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违法建设的建筑.构筑 物及其他设施不得作为经营场所,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时。应当严格审核,要求其提供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 有效手续,供水.供电等企业在受理供水,供电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予受理,第三章 巡防管控。第十二条.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度、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为本辖区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三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强化苏木乡镇 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职能,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巡防,管控和查处力度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查处违法建设的四级巡防网络 三级管控体系、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列入地区,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第十五条 嘎查村和社区设立第一级巡防网络、嘎查村和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组织综治、联防等人员进行巡防,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同时迅速向第二级巡防网络上报信息.第十六条 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第二级巡防网络和第一级管控体系,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巡防管控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对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组织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规划.公安等部门进行管控,并向第三级巡防网络上报信息 第十七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建设.规划 交通。水务等部门组成第三级巡防网络和第二级管控体系.负责本辖区和职责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防管控。对上级交办.本级发现和下级报送的有关情况组织调查,认定.查处,并填写。违法建设信息反馈表、上报备案。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组成第四级巡防网络和第三级管控体系,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违法建设巡防管控工作.并对下级巡防管控工作给予指导和督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监控指挥中心设立全市违法建设举报电话12319、第十九条.违法建设巡防管控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职责和管理范围、明确责任人 责任区域,巡防管控时段和巡防管控重点。实行巡防管控并填表记录,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劝阻或管控,并向有关领导或上级报告、具备取证条件的 应当立即依法进行取证.第四章.查.处,第二十条.违法建设巡防管控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上级和监控指挥中心交办或下级报送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 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第二十一条 对巡防发现。群众举报.上级和监控指挥中心交办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有关部门应于当日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手续,或者要求相关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进行确认,相关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收到确认要求,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出具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前,相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依法履行报批程序、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对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对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地上建筑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占用耕地建房的 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理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八条,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各自职责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依法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第二十九条 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当依法制作法律文书,写明违法行为、适用法律及其具体条款.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处罚人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并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处罚人.第三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后 被处罚人或者被强制执行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司法审判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未对所申请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提出停止执行的.除法律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原行政处罚决定或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决定不停止执行 实施前款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全证据。第三十一条。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依法对被处罚人做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明确限期拆除的期限.并指派专人监督,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于当日内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强制拆除.被责成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规划,司法,卫生.公安、监察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拆除、第三十三条.违法建设拆除后,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环卫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环境整洁,违法建设拆除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政部门负有继续监管的责任.第三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行政经费,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分级予以保障,第三十五条,抢种.抢建的各类苗木和地上附着物及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集体土地违法建设均按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办理。拒不接受的。可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置,第五章.行政问责、第三十六条。查处违法建设 因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致使本办法不能有效贯彻实施的 由所在地政府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问责。一。对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防范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纵容,包庇,唆使。参与违法建设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和以权谋私的.监察机关执行前款规定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八条。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所属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实施前款规定.应当向本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九条,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中、工商、卫生等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和供水,供电等相关企业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或者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年度内两次被行政问责的地区。部门或工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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