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 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 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 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 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 含.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 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第四条第 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第八条,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第九条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第十条,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第三章 配租管理。第十一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管理。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 经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应在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计划实施中遇调整的.应在区县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及时调整公布信息.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 优先向项目所在区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配租.房源有剩余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第十三条、市 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 顺序选房方式进行,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配租,程序如下.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 经批准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 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中 选择符合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房屋面向廉租家庭配租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比不超过1,1、2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 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 重度残疾人员 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遵循公平 公开 公正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组织公开摇号配租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选房工作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可结合配租住房套型 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所对应的房号 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根据最近一次摇号顺序号依次递补.五.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 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第十四条 社会单位建设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摇号配租程序参照社会公开摇号配租程序确定 一、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其中中央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社会单位应在组织摇号配租前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核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社会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三、社会单位组织家庭配租选房后,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四 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第十五条,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六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社会单位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活动,公开透明.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 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选房工作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全程监督 配租结果应在区县政府或社会单位网站上公布。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 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完成家庭选房签约工作5个工作日后,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所选房号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 房屋租金等材料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上述备案材料作为房屋产权单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第十九条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 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推荐使用,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 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 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四章。租后管理,第二十一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 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 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承租家庭变动信息录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保证相关信息准确、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七条,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 或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且轮候三年以上的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解决住房过渡需求,第二十八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计划。准入标准 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九条,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核、配租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