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收费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建设收费管理的重要性城市建设收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是城市建设上档次、出品位的重要保障。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批对加强城市建设收费管理意义重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处理好优化发展环境与审批管理的关系、加强项目用地、规划,施工,房产登记等各审批和控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规定.二。切实加强城市建设收费的征收管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生活垃圾 渣土,处理费等五项收费.以下简称城建收费.是国家.省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财政资金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 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到市财政局,非税收管理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缴纳城建设费,注,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后 城建收费仍按原渠道缴纳 二、城建收费核费依据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建筑面积.三,对未按规定办理城建收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管部门不予审批城市生活垃圾 渣土、准运手续 四,超出规划条件给定的容积率 擅自变更用地性质的,在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后,需补交土地出让收入和城建收费、五、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规划、建设部门应分别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如实反馈到市财政,非税.部门。以便于政府掌握缴费情况,三,从严控制城市建设收费的减免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以下建设项目予以减征、免征城建费.一,对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棚户区改造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建设的教学设施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建设项目。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对养老 医疗机构建设,属非营利性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属营利性的减半征收、各类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为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以卫计委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为准,四,对原拆原建项目。按拆除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对人放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六.对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且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 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按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七 驻石部队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四、规范减免审批程序.一 凡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其中属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须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项目所在区政府审核.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出项目建设收费减免意见、填写、城建收费减免审批书、报送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市财政局将建设项目减免申请需报送的资料,以、办理城建收费减免告知书、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二 多防止多头申请 多头审批减免城市建设收费。凡在市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城市生活垃圾,渣土。处理费,统一由市财政局承办减免审批事项.各部门在。石家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上核定的费用数额为应缴数额.不得自行减免。五,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一,市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是城市建设收费的管理监督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城建收费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强项目用地,规划.施工.房产登记等各审批环节的审核和控制。对违规办理审批发证 造成城市建设收费流失的部门及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 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本通知适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自发文以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5 年。10,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