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2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方便群众生活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石家庄市,县 市,建制镇规划区及市政工程设施延伸地段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 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 环岛。分车带。路肩。边沟.街头空地,公共广场 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 桥梁,人行通道 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 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泄洪渠,防洪设施用地.水文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 桥涵,绿地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县。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市政工程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 应与市政工程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主持或参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审查.并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参加设计会审,第八条、新建、改建市政工程设施 严格执行经济。技术标准、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实行保修制度,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应贯彻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管养并重、逐步提高的原则.第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应遵循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列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除政府投资外.可采用借款.贷款.合资 合作.受益者集资等方式筹措.用借款,贷款,合资,合作资金建设的道路,桥梁 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设施按规定收费偿还、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有偿使用、道路占用费。排水设施使用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专款专用.第十二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得改动。拆除市政工程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市政工程设施的、须承担其费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道路,桥涵的巡视检查。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维修 保证完好通畅。第十五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和代征道路用地.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集贸市场 经营网点.停车场等应根据城市规划.限期迁移或拆除,拆除前由经营管理者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费用,第十六条.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占用费和保证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纳交通管理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不得超过面积和期限,终止占用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十七条 在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体或道路护栏设置广告,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准的有关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因抢修地下管线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掘路施工。同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第十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禁止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禁止在每年十一月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和全市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到活动结束期间进行挖掘 确需挖掘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挖掘手续.经批准挖掘的 加收一至三倍挖掘修复费。第二十条。挖掘城市道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核定的位置。范围,期限施工.二 过路铺接地下管线应顶管施工。不具备条件的分段开挖,三、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围场作业.文明施工、四。遇管线冲突 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五.横破主干道管线工程完工后三日内 其他道路五日内修复路面、并保证质量 第二十一条,禁止机动车,畜力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在非指定地段停放、严禁在铺装路面.桥涵上焚烧物品,拌合砂浆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城市桥涵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影响桥涵功能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依附城市桥涵架设管线或设施。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城市主要道路,桥涵设置限载.限高,限宽标志,超载,超高.超宽车辆或履带车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要求行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代征的道路用地 应在办结征地手续后,及时将道路用地和地籍产权资料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盖必须符合与路面的衔接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限期改正通知单,由产权单位改建,整修.井盖丢失 损坏的 产权单位应及时补装。修复.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城市排水井盖 井篦。第三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维护管理 排水设施出现堵塞溢流影响交通或生产 生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每年汛期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进行专门检查和维护 保持排水畅通 第二十七条。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须经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办理接管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须按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第三十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监测污水水质。水量,并建立水质,水量档案、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一.向泄洪渠内排放污水 漂洗有毒有害物品.二。向排水管道.明渠内排放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的污水和倾倒垃圾,水泥砂浆等污物、三 在排水面内筑坝,设闸、横穿管线等,四.在排水明渠 泄洪渠用地范围内搭棚建房 堆放物料 倾倒垃圾、挖坑取土。种植,掩埋及其他损害排水,泄洪设施。第三十二条,跨越、穿越排水明渠,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修建构筑物的、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及时抢修,恢复照明、亮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三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按照兼顾线路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共同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城市道路照明线路先于树木架设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修剪,晚于树木架设的 由园林管理部门修剪。费用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承担,树木严重危及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可自行修剪,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符合安全距离。第三十六条,严格控制利用路灯杆悬挂广告 需悬挂时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禁止利用路灯杆架设其他线路和接用电源,或在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搭棚建房以及从事有损照明设施安全.有碍维护作业的行为,损坏道路照明地下电缆和城市照明设施的.应立即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并保护现场,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交道路占用费,并处每日每平方米十至五十元罚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赔偿,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赔偿损失,并处路面修复费四至六倍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其中之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其中之一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搭棚建房等 并在责令期限内不按规定清除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清除 第四十三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非法收购城市排水井盖.井篦.道路照明器材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条例 的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市政监察人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1987年12月发布的、石家庄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