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旗市区住建局。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质量与标化创建水平。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 及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建工,2011,181号、呼伦贝尔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呼建发。2006、107号文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市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燃气 道路桥梁。排水 污水处理等.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市政工程建设质量与标化。发展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城市生产 居民生活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搞好市政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对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相关单位要增强责任感 使命感、要把加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 抓好 确保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二 严格市政公用工程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是国家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程序。是对工程建设的合法性最基本的要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从自身做起、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办事,同时要积极支持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三.明确市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职责。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必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法定审图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加强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建设单位应执行合理工期和按时支付工程款,防止因压缩工期 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建设单位应对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加强管理,施工过程中确需人员变更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后报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核准登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制,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登记备案人员必须到岗履行相应的职责 并做好考勤记录。三,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相关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发生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变更的必须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因不可预见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完工的,须与建设单位及时沟通、提前办理延期手续,施工现场要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施工标牌。施工围挡和警示标志、积极采取便民和扬尘控制等文明。安全措施,真正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严格工序管理,认真落实工程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确保掘路回填等各工序质量达到标准要求,避免出现二次修复等质量问题.四,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监理规范要求 投入足够的人员.设备力量 严格执行工序验收制度。落实部位。工序旁站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依据旁站管理规定对重要工程部位 隐蔽工程和重大危险源实行旁站监理。并及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落实旁站监理责任 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设计文件及强制性条文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对因未履行监理职责,致使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要承担与施工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市政工程市场与现场质量管理,一,依法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杜绝转包 违法分包,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等现象。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施工,掘路,安全等相关许可。组织施工协调会后.方可开工建设 掘路工程须根据公示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做好计划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前期保证。避免出现各类公用管线扎堆集中开工的问题.二,严把材料质量关,所有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应严格进行材料进场验收并按规定频率取样复试,进场验收时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在监理见证下取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监理签证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三、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制订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明确工程见证取样检测试验内容及频率,并向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交见证取样计划和见证人员授权通知书,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及时签证 并同步填写原材料监理台帐。四,严格施工资料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应与工程实体进度同步.监理单位应对已验收合格的资料分项 分部工程及时予以签字认可.不得故意拖延.所有资料应由相应责任人签字、严禁代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施工资料按卷分类整理成册,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经总监审核签认后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抽查,五,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开展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1.新建的地下热力管道.给水管道及电缆.通信 排水等设施、应设计通行管廊、2.位于道路内的检查井和阀门井要设计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井口要设钢筋混凝土垫圈。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0.井盖应设计为重型铸铁井盖、承载不得低于40吨.3、城市外环道路.允许重型车辆通行的道路应提高道路设计承载力,4 为确保工程质量,针对我地区气候寒冷的情况、有效施工期范围应控制在每年的5月1日,9月15日内,超出此范围 严禁施工、针对上诉问题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细则中明确控制要点及具体措施,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问题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工程不应有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存在,五,加强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一、建设各方主体应根据有关标化创建与环境治理文件精神。加大标化工地的创建力度,编制标化工地创建专项方案报送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定并落实,项目部建设,场地硬化。施工围挡.车辆出入冲洗.材料堆放等应符合要求 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同时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拨付给相关单位 监督责任单位按规定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台账.落实责任人员 采取安全措施 建立应急预案,并在明显位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六、加大违规各责任主体单位处理力度、对于违反规定的各责任主体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公示、情节严重的将立案查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情节严重的,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资格、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1,不依法招投标,违法开工,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等。2,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3.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构配件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施工过程中不能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决定,拖延工期,违法转包分包,发生质量 安全事故等,4.施工现场出现围挡不规范.超占超挖、乱堆乱放 反复开挖。施工扬尘等管理不到位问题等,因沟槽回填不密实等施工因素,工程出现路面变形下沉等严重质量不合格现象等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的。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7、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严禁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