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19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 55号,精神、省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6月28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 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 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 5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第二章 立 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 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三 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 比例尺1,2000、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七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第六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三 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四 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七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 农业,水利。造价等方面专家对项目可行性 设计合理性 预算准确性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书,第八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立项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单位。第九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立项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对立项信息进行核实。一,立项信息核实申请书,二,立项通知书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五.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六、坐标成果表、txt格式,省国土资源厅对照备案图,对地类正确,面积准确,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质量要求的项目。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立项报备信息。第三章,实.施、第十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土地整理机构为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整理机构负责本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督导.第十一条,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执行 由于自然灾害损毁 大型线性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当由监理单位实行全程监理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工期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第十六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实施信息.第十七条、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根据督导过程中所掌握情况 对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的项目实施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实施报备信息,第四章。验.收,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各村民监督小组出具意见书.对于总量平衡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委托审计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九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初验 第二十条,经初验合格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验收,一.项目验收申请书。二.县级初验报告、三 项目竣工报告。四,项目建设情况表.五,项目竣工图.六。项目决算报告,七。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八,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占补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整治机构进行工程复核.组织土地、农业。水利,财务等方面专家及项目区所在村村民代表、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复核机构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工程进行实地勘验.出具复核报告、验收专家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查看,对验收资料进行核对,出具验收报告。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一,耕地质量等别达到设计要求、二,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四,项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实.五。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通过验收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验收信息。未通过验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四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验收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一,实地核实申请书、二 通过验收通知书 三、项目竣工图.第二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依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对于占补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新增耕地面积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对于总量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项目工程数量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 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面积和工程数量进行实地核实.通过实地核实的,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验收报备信息。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立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批准项目的合法性负责 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成果负责 参加项目设计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参加项目复核验收的专家对复核验收结果负责,项目设计成果,项目设计评审结果和项目验收结果出现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土地类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涉及土地整治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为准,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耕地利用等别图为准。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登记和工程设施产权移交手续,产权单位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对于整治后的耕地,土地使用者要做好田间管理.不断提高质量 第二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1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