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 含储存。运输、燃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 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监。交通.工商 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以及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广播,电视 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 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在限制区域内,销售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 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正月十五当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等活动,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地区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二,重要军事设施,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 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火车站 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八、国家机关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集贸市场,商场 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 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窗口.十,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十一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 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十二、城市绿地,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十四 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 严格按照产品说明确定的安全距离燃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第九条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举办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主办单位应当在7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十条本市禁止零售经营者销售和禁止单位.个人自行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具体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由营业执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标明批发企业专营字样,没有标明批发企业专营字样的产品,不得销售。第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本市规定的规格和品种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到本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本市规定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第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总量控制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第十五条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以及与办公楼。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零售点实行,一点一位,定点销售.春节期间零售点。常年零售点实行专人看护、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点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每个零售点的最大储量、总药量、不得超过200千克。并配备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六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从外埠购货时,凭订货合同到公安机关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 零售经营者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到公安机关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备案手续 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上路行驶应当派专人押运.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经由道路跨县,市 运输烟花爆竹的 由运往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第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车站、影剧院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第十八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 应当停止销售 并于10日内.将剩余烟花爆竹送往原供货单位集中保管 并签订存放协议,第十九条对未经许可生产 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 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二十条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二条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或者供应不符合本市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烟花爆竹经营 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二十四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 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 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 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 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于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政令。2011。27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