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防治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以及对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石油勘探开发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第四条、石油勘探开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的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石油勘探开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纳入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支持石油勘探开发单位采取有利于污染防治的措施、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方案、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采用先进的勘探开发技术,实行清洁作业,防止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对环境和生态的污染。破坏,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石油勘探开发区域生态环境,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石油勘探开发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八条、石油勘探开发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该石油勘探开发项目不得开工作业、第九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勘探开发作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排污申报,按照核准的排放指标排放 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第十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防止和减轻物理探测作业产生的噪声和震动污染,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自然保护区、重要养殖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物理勘探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作业 并公告附近单位和居民,上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第十一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作业产生的废水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达标后方可回注。防止污染地下水质,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水不得回注和外排。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废水。废液、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或者存贮废水,废液,第十二条 石油勘探开发应当采用无毒泥浆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有毒化学药剂等危险化学品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钻井废弃泥浆进行回收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后的钻井泥浆进行监测。第十三条、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防止或者减少落地油泥的产生.对落地的油泥应当在完成试油,修井作业后三日内清除,第十四条、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回收 处理、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存贮场所,存贮的固体废物应当定期清理.防止污染环境、产生的含有毒化学药剂的泥浆、含油岩屑、污油,油泥或者清罐浮渣、底泥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转移,贮存和处理 第十五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作业产生的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需要向大气排放的、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申报、在油气储存,运输过程中 应当减少烃类及其他气体排放 第十六条。石油勘探开发应当防止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使用放射性物质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立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志、由专人看守、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并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放射性检测 第十七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输油管线和储油设备的巡查。检测和维修 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防止发生渗漏.溢流事故,运送石油或者化学药剂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措施,不得随地排放残液 第十八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勘探开发活动中应当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养殖区。盐业生产区等区域不受污染和破坏。第十九条,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对土地,植被等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整治、修复。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第二十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排除故障 清理现场污染物,控制污染的范围.第二十一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石油勘探开发治安秩序 及时组织公安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盗窃原油,破坏石油勘探开发设备。设施等违法行为、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发生污染事故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督促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排除故障,消除污染。组织做好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权限提出限期治理要求,并监督实施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 消除污染 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其责令改正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落地油泥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或者随意排放 掩埋,焚烧落地油泥和其它废弃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固体废物存放场及泥浆存放池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含有毒性化学药剂的泥浆,含油岩屑,污油,油泥或者清罐浮渣、底泥等污染物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转移 贮存和处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原油、化学药剂等的车辆渗漏 溢流或散落污染物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产生的废水,废液未进行回收,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随意排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井喷,管道破裂,气井泄露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夜间开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产生的气体污染物未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违规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对于赔偿金额。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其它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