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提高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 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 的建设项目.二 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 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四 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市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领导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第二章.审计范围和管辖 第六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为,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况.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四.合同签订 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五、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情况.七。投资绩效情况。八。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九。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第七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事项,一.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三。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第八条、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将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可研,勘察,设计.环评.招标。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列为审计调查对象 审计机关对审计调查对象与项目资金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管辖。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管辖,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根据主要投资主体确定管辖,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管辖、第十条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授权区县 自治县,审计机关管辖.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县 自治县,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但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区县、自治县 审计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市审计机关指定管辖。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市审计机关指定管辖、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十一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计划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确定的审计范围 项目情况.编制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被审计的建设项目、被审计单位,审计类型。审计时间等,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编制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审计机关审批后执行、市审计机关编制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审计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及时通知发展改革。财政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被审计单位。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第十二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根据审计的侧重以及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分为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等审计类型.第十三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一、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项目已办理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与工程结算审计相关的资料。二 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已完成交。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并能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与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资料.三.其他类型的审计项目.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时间实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应当成立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资料提供要求等.第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得拒绝.拖延 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一。立项审批.设计概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文件 二.勘察 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等,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四.工程竣工图.隐蔽检查资料,现场签证、工程变更 索赔资料、交。竣,工等验收资料。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六。工程结算书。工程决算报表等资料 七 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审计调查对象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审计调查对象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 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有关机关应当配合,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建立目录库.并委托其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审计机关使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二,近3年内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理,三、与参与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包括未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及审核.结算编制及审核,跟踪审计及过程控制咨询工作等.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资格和职业胜任能力,二,近3年内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理、三。与参与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包括未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及审核、结算编制及审核,跟踪审计及过程控制咨询工作等,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方法获取审计证据。一,通过检查 观察、询问。分析,外部调查,重新计算 拍照,录音,录像 复制等方法获取证据 二,通过无人机、卫星遥感 地质雷达等技术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体进行检测获取证据,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取证方式方法、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可以将审计核查结果和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 应当送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核实及确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于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材料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应当注明.第二十三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6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审计结果和执行,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审计事项评价,改进工作建议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认定被审计单位多计工程价款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 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审计机关,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二、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三.重大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四,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审计机关应当与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监督合力.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 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有关部门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 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送审计机关。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的 向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二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但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和建设施工合同中载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索取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二,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督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 隐瞒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四,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有关人员串通舞弊的 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不申请回避的 六.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八、其他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审计调查对象由审计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多付工程款的,责令追回,未追回多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审计发现审计调查对象以高估冒算 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 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 违规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由审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未恪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出具不实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关部门。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