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1998年9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2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 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水资源严重不足的状况,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保障社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节约用水,是指在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过程中、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资源化的程度。杜绝浪费.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采用法律。行政,经济 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基层节约用水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 全省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生活的一般用水状况和节约用水潜力、参照国内外先进的用水水平,及时制定.修订生产。生活用水定额。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各领域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并结合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可用水量编制年度用水计划,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第九条。用水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水资源费或者水费,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十条 各级水利.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农业灌溉节约用水技术。发展旱作农业 农业灌溉应当逐步禁止大水漫灌.各级财政每年应当筹措资金补助农业节约用水工程建设.第十一条.对农业节约用水项目,设计中含有节约用水措施的农业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立项.第十二条.根据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农业灌溉水资源费,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地区水资源供需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差异和不同季节。可以制定有区别的水资源费标准和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标准和供水价格应当逐步提高.第十四条 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或者手段的,可以加收水资源费或者水费。第十五条、水资源费和加收的水费必须上缴财政,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第十六条.鼓励发展低耗水型产业、逐步淘汰耗水量大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在水资源匮乏的地区应当控制城市规模。不得安排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鼓励沿海地区开展海水直接利用和淡化工作、第十七条.省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行业的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指导目录,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指导目录,第十八条,农业灌溉用水应当逐步完善计量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计量设备、其他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第四章,开发保护、第二十条 鼓励采用各种技术措施勘查,开发和利用微咸水.山前岩溶水.矿坑弃水 储备和利用大气降水、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建设污水处理工程,并逐步增加污水处理的投入、污水经处理后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利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集中供水水平,在下列地区禁止采用或者限制采用地下水 一 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供水要求的地区、二.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三 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四 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五.其他不宜取用地下水的地区,前款规定的禁止采用或者限制采用地下水的地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节约用水的宣传。管理、技术开发与技术推广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污染饮用水源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水资源费标准 供水价格的制定以及水资源费、水费的收取.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